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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難陸客可能適用台灣國家賠償法


在風災當中不幸喪生的大陸遊客,是否適用於台灣的國家賠償法,最近引起爭議。雖然有些政治人物主張不應賠償,不過法律專家認為仍有可能。

台灣的蘇花公路因為颱風而坍方,目前為止已經有36名大陸遊客的家屬到宜蘭地檢署簽署了死亡認定申請書,還有19名下落不明。

*陸客是中華民國國民還是外國人?*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不願具名官員表示,本次悲劇事故是否適用台灣的國家賠償法,還待交通部與法務部認定,而大陸遊客是否適用於國家賠償法,並非陸委會的執掌範圍。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表示,要先查證中華民國國民在中國大陸是否曾經申請並獲得中國的國家賠償,因為必須符合對等原則。

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民進黨立法委員黃仁杼對於罹難的陸客表示哀悼之意,但認為不應該適用於國家賠償法。黃仁杼對美國之音解釋:“因為中國大陸對於我們台灣人民過去的很多意外傷亡,像千島湖事件這些,也沒有給我們國賠。再來是中國大陸的人民在台灣也沒有盡義務,也沒有納稅,也沒有服兵役。假如說中國大陸承認我們這邊是一個國家,它也給我們互惠的對等,那我們台灣義不容辭的會有互惠對等的做法。”

*擱置身份議題,可能獲賠*

吳敦義說,要申請國家賠償,第一要有合格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第二要有受理申請機關,以及賠償義務需要提出辯護,第三要看賠償審理機關的判決需不需要國賠。

不過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陳美伶對美國之音說,國家賠償法制定於民國69年,也就是西元1978年,當時未考慮到兩岸情勢的改變,不過之後修改,現在大陸遊客若要申請中國民國的國家賠償,可以算是合格的當事人。

她向美國之音說明:“法務部在(民國)82年的時候,曾經做過一個解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可以適用國賠法。法務部做了這樣的解釋之後,實務上有些案子發生,只不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並沒有明文規定。”

不過陳美伶教授認為,有申請權,不代表就一定會得賠償。她解釋說:“他一定有申請權,但是要件符不符合那是另外一回事,因為後面還有實質的要件,就是公有公共設施,是否哪里有欠缺,還是存粹是不可抗力,不構成國賠。所以後面還有一些要件你必須去審查,但不是因為人的問題、主體的問題,就將它駁回。”

*立委呼籲修改或制定清楚法規*

立法委員黃仁杼認為,兩岸人民在身份上的模糊地帶,應該厘清。他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我們要適用國家與國家的部分,目前還是非常模糊。我們是認為說,這不單單只是兩岸關係條例疑慮的部分要去規範,還有很多法令規定的部分要互相配合。包括我認為最主要的部分,是國家認同。”

黃仁杼認為應該在立法院當中重新審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呂學樟認為,大陸遊客是否適用於國家賠償法的問題,應該列入下次兩岸協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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