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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的《國家賠償法》星期三正式生效


中國1995年就頒佈了一部《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權益﹑造成損害後果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這部法律﹐福建省南平市居民范燕瓊大約十年前向當地政府提出賠償﹐因為她曾被公安機關超時限地刑事拘留了幾十天﹐但後來因為沒有犯罪證據被警方釋放。前不久發生的福建三網友維權事件當事人之一范燕瓊說﹐她當年尋求賠償是依照《國家賠償法》去做的﹐但那項努力沒有成功。

范燕瓊﹕“在2001年的時候﹐我跟我的前夫雙雙被抓進去了。最後(當局)它沒有結論﹐但確實對我們實行了刑事拘留。我被關了45天﹐他被關了53天﹐確實造成了對我們的傷害。我就曾經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過賠償。但沒人理呀﹐整個機構都是大官僚機構﹐沒人理呀。 ”

**根據新法 拒絕賠償要求**

可以想見﹐福建當局很容易以“合法”拘留范燕瓊為理由﹐根據當時的《國家賠償法》而拒絕她的賠償要求。

上海維權律師李天天說﹐一些人嘗試過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獲得賠償﹐但成功獲賠的機率很低。

李天天﹕“按照舊的《國家賠償法》應該賠償的﹐就我所知﹐有百分之九十沒有賠。一方面﹐老百姓害怕這種訴訟﹐根本放棄了整個權益。另一方面﹐律師或當事人自己去要求賠償﹑走程序的時候﹐阻力太大了。 ”

不過許多人希望﹐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今天﹐當局要拒絕他們的賠償要求可能會困難一些。

根據12月1號星期三正式生效的新的《國家賠償法》﹐即使公安機關“合法”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如果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又決定不起訴當事人或者法院宣判當事人無罪﹐那麼當事人仍然享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此外﹐如果公檢法部門“依法”逮捕公民﹐但後來又決定不起訴或判決當事人無罪﹐那麼當事人同樣有資格獲得國家賠償。

中國官方媒體報道說﹐新的賠償法不再強調國家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導致公民權益受到損害時是否“違法”﹐這是新的《國家賠償法》的最大亮點﹐也會減少大量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權益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

**賠償法修改意義不大**

不過﹐一些法律界人士說﹐新的賠償法在這方面的修改意義不大﹐因為公檢法部門傾向於在拘捕嫌疑人之後將他們判罪﹐使當事人不具備尋求國家賠償的條件。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七月公佈的首份《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各地法院在2009年一共審結了八十七萬個刑事案件﹐判處罪犯近一百萬人﹐只有一千兩百人被宣判無罪。

上海維權律師李天天擔心﹐新的賠償法可能會進一步降低法院宣判嫌疑人無罪的機率﹐以避免當事人日後向國家索賠。

李天天﹕“整個公檢法﹐它只要抱成團﹐互相之間不制約﹐那麼它在使用權力的時候就很隨意。如果這個人判無罪了﹐那意味着公安局﹑檢察院要賠償。我法院跟他們關係好﹐為了哥們利益﹐我把這個人判有罪。這樣大家都好了。公安局沒有錯抓﹐檢察院沒有錯捕﹐我法院可能錯判了﹐但要改判也很難。”

**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

另外﹐新的《國家賠償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的範圍﹐被官方媒體稱為新法律的另一大亮點。但是﹐新的《國家賠償法》又規定﹐此類精神損害必須對當事人造成了嚴重後果﹐國家才會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審結的一千零五十五萬個案件中﹐只有大約一千五百個案件屬於國家賠償案件﹐佔總案件的萬分之一﹐但其中四百五十個案件獲得法院做出賠償的判決﹐佔國家賠償案件的百分之三十﹐賠償金額為三千四百萬元。

法律界人士希望﹐新的《國家賠償法》的出臺將鼓勵更多的人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提出國家賠償。

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位官員向官方媒體表示﹐新的《國家賠償法》將加大檢察機關的辦案風險﹐對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和公訴等各個環節提出了更嚴更高的要求﹐但從長遠來看﹐有利於提高中國的執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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