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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女孩尋家:中國志願人士救助弱童


中國一名行乞者在廣州一處街上行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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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 - 中國浙江義烏一名6歲女童被生母毆打致死,南京兩女童被餓死,深圳女童跟著精神病母親在大街上流浪 …… 這些一宗宗虐童案件讓聞者震驚。事件的頻繁發生讓中國民間更加關注保護兒童權益。去年底,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民政部頒佈最新司法意見,然而在立法、普法、執法方面還存在重重挑戰。

為母不仁 可否剝奪監護權

2014年12月3日這一天,深圳很冷。格格和媽媽像往常一樣,睡在聯檢站門口的廣場走廊上,身下是簡陋的紙殼,身上也只有一層薄薄的毛巾。

這裡是母女倆人的“地盤”,她們在深圳流浪已長達三年。

肖旭東是上海靜安區小希望之家青少年關愛服務中心的志願人士,也是長期關注流浪小女孩格格的志願人士之一。

他表示,幾個月前志願人士的探訪和救助都無法得到疑似是精神病患者的格格母親的配合,因此效果不大。但這一天,肖旭東下定決心,不能讓格格在寒風中繼續露宿大街。

當晚,肖旭東和另外三名志願人士將格格母女送到一家收留流浪精神病人的機構。然而十幾天後,格格母親帶著女兒再次逃回了自己的“地盤”。直到今年4月底,肖旭東尋找傳媒介入展開報導,也引起中國民政部門關注,格格的母親被送入醫院接受治療,而格格在被送到深圳救助站的兒童保護中心後,找到了爸爸、外婆等其他親人,回到家鄉生活。

個案似乎解決了,但志願人士看到了中國兒童保護制度的缺失。

肖旭東感嘆說:“一個小女孩,當時我們認為是5、6歲,但實際上是7歲的一個小女孩為甚麼可以在大街上流浪3到4年的時間,沒有任何一個(人或機構)可以幫助到她。我們有這麼多的機構,為甚麼沒有一些力量去解決這個問題。”

肖旭東進行義工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小希望之家2013年8月由作家陳嵐在上海發起,主要針對預防未成年人虐待與忽視。像深圳格格這樣的情況,機構的工作人員已看過太多。還有很多孩子沒有與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絡,只能繼續由民政部福利機構或像小希望之家這樣的公益組織代為收養。

現有法律 實地仍難以操作

中國在兒童權益方面早有立法,不過具體操作時挑戰仍然很多。

中國1987年開始實施的《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承擔責任。同時,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1991年頒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五十三條也表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然而在今年2月江蘇徐州銅山區小女孩遭父親性侵案以前的近30年間,沒有一例司法案例依據以上法律剝奪監護權。

法律從業者謝昶娥在業餘時間為小希望之家做法律方面的支持工作,同時也是該機構的核心志願人士和理事之一。

她說:“我們國家首先有民法通則,包括後面的未成年人法,它都是規定了一些比較綱要性的規定,但是沒有具體可操作的實踐。所以如果說,具體辦案人員不知道有一套程序去管理這些事情,就沒有辦法執行。”

法律法條中的“有關人員”、“有關部門”等看似使很多部門擁有權利進行管理,但最後反而變成了無人管理的狀態。

肖旭東說,在救助深圳小女孩格格的過程中,志願人士曾經前往距離流浪地500米的派出所尋求幫助,然而母女倆的流浪居留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的派出所轄區中間,造成了管理的混亂。

謝昶娥表示,實體法的相關規定也有欠缺。刑法中對於虐待的規定是如果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或致人死亡,公安、檢察院應介入調查,是公訴案件。而對於這類案件,公安機關的處理原則是,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傷亡,以口頭勸誡為主。

她說, 除此之外就是屬於不告不理的案件,也就意味著需要有人像公安機關檢察院告知情況,才會被受理。在中國,並沒有普遍義務舉報的習慣,因此導致很多弱勢的未成年人案件無人處理。

司法意見 兒童保護有突破

中國政府也逐漸認識到兒童福利方面存在的缺陷。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以及民政部印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意見》中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都可被剝奪監護權。

這在謝昶娥看來是未成年人保護領域一個非常重大的突破,因為《意見》推出了一套明確的措施,而在這以往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中是沒有的。

今年年初,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法院受理銅山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了遭親生父親性侵的受害女童的父母監護人資格,並不得恢復,同時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女童監護人。這是在兩高兩部《意見》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申請撤銷監護權資格的案件。

不過,肖旭東和謝昶娥都提到在救助工作中遇到的一個大問題,儘管立法者和決策者清楚表明了保護少年兒童的重要性,但是公安部門和民政部門的基層工作人員尚不清楚最新的司法意見,還在沿用老一套,按照以往的法律規定或習慣辦事。

謝昶娥說:“對於工作人員的培訓,也是國家實施法律方面一定要做的工作。”

推動立法 建立更完整體系

新推出的《意見》雖存在強制執行力,但謝昶娥解釋道,司法意見比法律規定的法階低,當與更高一層的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時,會導致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出現很多疑問。因此,她認為,最好的辦法是把這份《意見》中保護兒童權益的制度上升到法律的層面。

小希望之家表示,他們通過具體個案的救助,利用已推出的《意見》,進行廣泛的普法教育。另一方面,他們也繼續呼籲國家在立法領域更上層樓,包括制定兒童福利保障法、反家暴法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

從兩年前開始,小希望之家每年舉辦一次兒童權益保護立法研討會,邀請專家討論這方面的熱點問題。他們將意見整理成提案交給人大和政協代表,希望他們將其採納,在中國兩會期間提交討論。

系統工程 需社會多方投入

志願人士說,法律缺失並不是唯一挑戰。被政府干預後救走的兒童,如果沒有其他順位監護人收養,都被送入政府經辦的以收容孤兒為主的福利院。目前,中國還沒有建立美國、日本等國的兒童寄養制度以及對涉案監護人的監督和輔導制度,而這套制度不僅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還需要投入大量社會資源。

法律工作者兼志願人士謝昶娥說,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在兒童權益保護及立法方面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體系,可以成為中國改善現狀用以參考、學習的範本。

謝昶娥還提到, 在碰到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因為傳統意識落後、知識欠缺的情況時,需要的是大量機構、社工和公益組織的參與,進行心理輔導。

她說:“我覺得這是一個系統工程,國家應該花更大力在其他社工方面的建設上,包括鼓勵公益機構參與到兒童工作當中,都要做工作。應該說兩高兩部的《意見》在好幾個條文都提到,就是要有社工、兒童心理專家、公益組織的參與。”

肖旭東說:“作為志願人士來說,感覺很多時候自己力量還是很薄弱的。”他強調,只有各方面合力,才能獲得成功。他希望救助機構能夠成為政府在這方面工作的有益補充。

儘管還需要更多的推動、更強有力的建設,在謝昶娥和肖旭東看來,中國社會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看到在兒童保護方面可以貢獻力量的空間,而同時,各級政府也有許多官員開始意識到了這個問題。

通過新傳媒的運用,越來越多的聲音、兒童保護的理念被傳遞到決策者和立法者的耳中。謝昶娥說,把好的制度變成體系推行到每一個城市需要時間,更需要國家花大力氣投入。

7歲的格格找到了親人,回到了家鄉,結束了風餐露宿的流浪生活。還有很多的孩子在經受折磨,缺乏關注。

5月27日,小希望之家開始開展“斬鏈行動”,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門解救被成人脅迫或操縱的行乞兒童。他們希望,通過各方面不懈的努力,讓更多的孩子在家庭、社會的關愛下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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