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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誹謗訴訟:《皮條客》起訴法沃爾


在美國,觀點性言論一般都受到憲法的保護。因此,人們可以暢所欲言,而不用擔心會受到起訴。《皮條客》雜誌起訴法沃爾案,是一宗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媒體誹謗訴訟。

這個案件的兩位主人公,一個是聲名狼藉的色情雜誌的業主,另一個是大名鼎鼎的已故基督教牧師。這兩個看上去毫不相干的人,卻因為一個漫畫打油詩爭執不下而對峙公堂,最後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決出勝負。

《皮條客》(Hustler) 是一家以色情和低級趣味吸引讀者的雜誌,它的出版人拉里‧弗林特(Larry Flynt) 是色情出版業的領軍人物,年輕時先是靠經營脫衣舞酒吧,後來又靠發行色情出版物發了大財。

傑裡‧法沃爾 (Jerry Falwell) 是美國基督教福音派牧師和電視佈道家,他因為在社會問題上持保守派立場,在佈道中公開反對同性戀和墮胎,因此常常遭到自由派的猛烈抨擊。2007年,他死於突發心臟病﹐享年74歲。

1983年,《皮條客》在給烈酒金巴利做廣告時用打油詩和漫畫的方式,諷刺基督教牧師法沃爾少年時和自己的母親發生過性關係,而且總是在酩酊大醉時宣教。不過,打油詩末了注明“打油詩,請勿當真”。

1984年,法沃爾牧師把《皮條客》雜誌告上法庭,要求得到4500萬美元的賠償。法庭在這個訴訟中要認定《皮條客》是否在三個方面觸犯了法律:1)侵犯個人隱私;2)誹謗;3)惡意傷害他人感情。陪審團認定,由於法爾沃是公眾人物,因此,侵犯隱私的說法不能成立。

陪審團還認定,正是因為《皮條客》的編造極其荒唐,作者根本沒有意圖將文章中的內容作為事實來報道,也沒有期待任何讀者會將內容當真,因此文章中的說法不過是在表達作者的某種觀點而已,無法構成誹謗罪。

陪審團指出﹐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規定,言論自由是絕對的,觀點無論對錯都有發表的自由﹐法庭無權裁判它的對錯,因為它不屬於法律的範疇。不過,法庭判定《皮條客》賠償法爾沃20萬美元,因為它的確對其造成了嚴重感情傷害。

《皮條客》繼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1988年,聯邦最高法院一致作出有利於弗林特的判決說,根據過去的法律慣例,公眾人物不得從感情被傷害的控告中獲得金錢賠償,因為如果公眾人物都因為讓媒體傷了感情而索取賠償的話,新聞與言論自由就無法得到保障。

弗林特在接受美國一家媒體採訪時,表示對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感到非常意外。

他說: “我記得聯邦最高法院口頭辯論的那一天,我站在法庭的一側,法沃爾和他的家人仿彿諾曼•洛克威爾的肖像畫一般,站在法庭的另一側。我當時想: 我這是在幹什麼? 我輸定了,在色情作品製作人和牧師之間,還有什麼可說的。我真得以為自己肯定輸了。當聯邦最高法院宣佈判決時,簡直太不可思議了。”

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菲恩認為,法庭對觀點性言論和事實性言論是有分別的。

他說: “如果有人說 ‘總統先生,我認為你不稱職’,這種觀點絕對受到保護,人們不會因為發表了和政府官員不同的觀點而受到起訴,只有當某人發表了例如 ‘你偷了一筆錢’ 或 ‘你犯了某種罪行’ 這樣具體的指控時,而且是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這麼做的,才可能受到誹謗起訴。”

但是﹐許多支持法沃爾的人認為,這一裁決為象弗林特這樣的人,發表骯髒的和攻擊性言論開了綠燈。

法沃爾牧師本人1997年在托馬斯‧傑弗遜自由言論保護中心,和弗林特就這個案件進行的辯論會上指出,他維護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但是認為有些言論應該加以限制。

他說: “我們對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存在什麼根本性分歧。福音宣教士最好不要對言論自由提出質疑。但是,我認為﹐合情合理並堅決致力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人,可以通過合理的限制,來保護無辜者免受不必要的攻擊的。我認為,弗林特本可以在不抵毀公眾人物的家屬的情況下做到這一點。”

菲恩指出,大多數情況下﹐媒體誹謗案在到達陪審團那裡時,陪審員一般會做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但是,案件到達上訴法庭時,法官往往會推翻原判。

他說: “首先,陪審團大多同情原告,而非大的新聞機構,因為陪審員不像法官那樣對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在促進政府透明度的必要性方面那麼敏感。其次,很多人即使提出誹謗訴訟的理由很充份也不願意起訴,原因是一旦起訴,人們注意媒體講他的壞話,從而對他造成更大創傷,而且受害人永遠不可能因誹謗受到的精神創傷得到百分之百的賠償。”

一些專家指出,過去25年中,法庭在誹謗訴訟中一般都傾向於媒體。很多人指責媒體過於依賴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言論自由條款,使一些人成為媒體不公正報道的受害者。但是,也有媒體業人士抱怨說,對有可能受到起訴的擔心,使許多新聞機構不願發表有爭議的報道。因此,儘管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作出了判決,有關爭議還會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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