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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成為美國反海外腐敗的執法焦點


美國司法部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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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成為美國反海外腐敗的執法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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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馳名的吉布森律師事務所(Gibson Dunn)2014年公佈的一份報告顯示,自2002年以來,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針對28家與中國商業活動有關的美國公司採取了執法行動。

報告說,在《海外腐敗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的歷史上,針對美國公司在中國的行賄行為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居全球第二,尼日利亞是有關執法行動最多的國家。

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托馬斯•戈曼(美國之音鬱崗拍攝)
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托馬斯•戈曼(美國之音鬱崗拍攝)

華盛頓市德匯律師事務所(Dorsey & Whitney)律師托馬斯•戈曼(Thomas O. Gorman) 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有很多美國公司在中國做生意,他們做生意的方式與中國人的文化習慣不同。在中國,送禮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人們對此已經習以為常。但是,按照美國的《海外腐敗行為法》,這卻可能被看作是行賄。”

《海外腐敗行為法》1977年由前總統吉米•卡特簽署成為法律,該法律旨在製止腐敗行為,恢復公眾對當時腐敗問題嚴重的美國商業體系的信心。

米勒差瓦勒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建斌
米勒差瓦勒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建斌

首都華盛頓的米勒差瓦勒律師事務所(Miller & Chevalier)的高建斌(Ben Gao)律師介紹說,《海外腐敗行為法》針對的是美國在海外做生意的公司和個人,主要涉及反賄賂和財務帳目兩項條款。

“這個法律要求和美國有關的公司到國外後不能向國外官員行賄,不能用行賄手段爭取或維持它的業務。一個上市公司的賬本一定要正確,公司的內部管理和財務管理一定要足夠強,使公司在國外運行時不會有行賄受賄行為。”

專家們普遍認為,美國不僅是世界上最早通過反對海外腐敗行為法的國家,而且在執法力度上也是最大的。因此,它的法律成為各國紛紛效法的對象。

高建斌律師強調,跨國上市公司必須在內部管理和財務控制上與發達國家接軌。

“一個企業如果想要到國際市場上來,想要在美國上市,想要在歐洲上市,必須把他們的財務控制和運行方式國際化,也就是說,他們一定要按照美國或者歐洲最領先的國家的法律運行。”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Keith Henderson)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Keith Henderson)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Keith Henderson)指出,2003年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要求所有簽署國製定反腐敗法。因此,越來越的國家借鑒美國的《海外腐敗行為法》進行立法。 2011年,中國全國人大在修訂刑法條文時,正式提出禁止中國公民和公司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亨德森說:“美國公司除了受到本國《海外腐敗行為法》的約束外,還有可能因為其它國家,例如英國或中國通過的反腐敗法而受到起訴或罰款。”

亨德森教授進一步指出,各國紛紛出台反腐敗法,增加了海外公司的商業風險。他說,由於很多國家司法制度尚不健全,海外公司面對日益增多的腐敗調查和訴訟,不得不重新審議應如何、甚至是否要繼續在這些國家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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