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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美國最高法院就公民投票權作出判決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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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美國最高法院就公民投票權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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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久前在一宗案件中判決說,各州在聯邦選舉中不能硬性規定登記投票的選民必須出示證明他們公民身份的證件,從而簡化了選民的登記程序。

在美國,有選舉權的公民必須經過選民登記才可以參加投票。鑑於一些州因為種族歧視所導致的投票人數偏低以及選民登記程序繁瑣且不統一的情況,美國國會在1993年通過了“全國選民登記法”,又稱“機動選民法”,並且由克林頓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這個法律允許公民在申請或更新駕照的同時進行選舉登記,或者通過全國統一的郵寄選民登記表登記,從而簡化了登記程序。選民只要填寫自己是公民並宣誓證明沒有撒謊,無論走到哪裡,都可以參加投票。不過,倘若後來發現此人作偽證,他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賓塞•歐維頓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賓塞•歐維頓
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斯賓塞·歐維頓(Spencer Overton)說,根據聯邦法律制定的聯邦選民登記表既確保了公民有機會投票,又保證了只有美國公民才能參加投票。

“聯邦選民登記表旨在達到幾方面的目的。首先,確保選民得到登記投票的機會,不讓州政府設置各種障礙,給選民登記增加困難。其次,確保選舉的誠信度,選民要在聯邦登記表上宣誓證明自己是美國公民,如有不實,就要受到偽證罪的處罰。”

但是,2004年,亞利桑那州選民投票通過了“第200號提案”,在聯邦法律“全國選民登記法”的基礎之上又添加了一條規定,它要求選民在填寫聯邦選民登記表之前,必須出示1996年後頒發的駕照、出生證、護照或入籍文件等,以證明自己的確是美國公民。

亞利桑那州和墨西哥接壤,是非法移民偷渡的入口處之一,該州因為通過強硬的打擊非法移民的法律和奧巴馬政府發生激烈的衝突。亞利桑那州政府提出,要求選民在登記投票時出示證明其公民身分的證件旨在避免非公民投票,同時也能起到遏制選民欺詐的作用。

批評人士認為,“第200號提案”不僅沒有起到打擊非法移民的作用,反而阻止了有資格投票的選民參加投票,其中很多人來自土著美國人部落以及拉美裔社區。批評人士稱,在該法律實施的頭兩年,31,000多潛在選民因為沒有提供州政府所要求的證件,他們的選民登記申請遭到拒絕,其中百分之90的人是美國出生的公民。

於是,包括“亞利桑那州部落間委員會”、“拉美裔美國公民聯盟”等在內的組織和個人聯合起來,以“第200號提案”違反了“全國選民登記法”為由起訴了亞利桑那州政府,並要求推翻這個法律。

美國法律實行聯邦和州雙軌制,雖然各自都有自己的法律和管轄範圍,但發生衝突的情況時有發生。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院教授理克·哈森(Rick Hasen)說,此案涉及的問題是,在聯邦選舉中,聯邦政府在確定登記規則和選舉方式上對州政府有多大的支配權。

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院教授理克•哈森
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學院教授理克•哈森
哈森說: “美國憲法賦予美國國會推翻任何州或地方所確立的聯邦選舉規則的權力,這包括美國國會和總統的選舉。那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選舉規則上發生衝突了怎麼辦?具體到亞利桑那州一案,問題是,聯邦政府能否強迫亞利桑那州接受全國通用的聯邦選民登記表呢?”

面對這個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6月17日以7比2的多數推翻了“第200號提案” 。斯卡里亞大法官在代表多數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指出,“全國選民登記法”優先於亞利桑那州法律,因為聯邦法律規定,各州必須接受和使用聯邦選民登記表。

法庭還判決說,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四款,亦即“選舉條款” 規定,參議員及眾議員選舉的時間、地點以及程序應由各州議會指定,但是國會可以隨時通過法律來製定或變更這些規定,惟有選舉議員的地點不在此例,這等於是把決定選舉規則的權力交給了國會。

不過,斯卡里亞大法官同時提出,如果亞利桑那州政府為了驗證選民的身份,需要在聯邦選民登記表格上添加一些要求,它必須首先得到聯邦機構“選舉協助委員會”的許可,而在得到許可並更改聯邦選民登記表之前,各州政府都必須接受並使用這個表格。

位於首都華盛頓的“法律所賦民權律師委員會”的法律總顧問喬恩·格林鮑姆(Jon Greenbaum)指出,根據法庭判決,聯邦法律和州法律發生衝突時,聯邦法律佔據優勢。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當聯邦法律和州法律之間發生衝突時,聯邦法律優先於亞利桑那州法律。因此,亞利桑那州必須接受填寫恰當,信息屬實的聯邦選民登記表。”

斯賓塞·歐維頓教授指出,儘管聯邦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利於“全國選民登記法”的判決,但是,就如何平衡選舉的誠信度和確保選民投票機會之間關係的辯論仍在繼續。

他說:“我堅信選舉要有誠信,我們既要有誠信,也要有投票機會。在全世界的民主國家當中, 美國的選舉投票率處於最低的百分之20的範圍,造成這個局面的一個原因就是選民登記。 5個沒有投票的人當中,有4個是因為登記問題,登記投票是我們最大的負擔之一。”
“墨西哥裔美國人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訴訟部副主席尼娜•佩拉雷斯(圖片來源: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
“墨西哥裔美國人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訴訟部副主席尼娜•佩拉雷斯(圖片來源: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
總部在芝加哥的“墨西哥裔美國人法律辯護與教育基金”訴訟部副主席尼娜·佩拉雷斯(Nina Perales)說,假設判決結果對州政府有利,它就會無拘無束地要求選民提供五花八門的選民資格證明,從而使公民的登記投票程序更加繁瑣困難。

“假設法庭在這個案子中作出相反的判決,各州就可以自由地要求登記投票的人提供住址證明,以證明他們屬於參加投票的選區,或者要求他們提供年滿18歲的年齡證明,或者提供他們沒有重罪判罪纏身的證明等等。”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僅在亞利桑那州,而且在全美各州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到判決影響最大的應是阿拉巴馬州、喬治亞州、堪薩斯州和田納西州,因為這四個州都通過了和亞利桑州“第200號提案”類似的法律。此外,還有12個州也在考慮通過類似的立法。

聯邦最高法院在就亞利桑那州選民身份法作出判決的幾天后,又就美國國會1965年通過的旨在確保少數族裔投票權的“投票權法”作出判決。判決的焦點是“投票權法”第5條。第5條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在作出影響投票的變動之前,必須得到司法部或聯邦法院的許可或事先批准。這一規定主要是針對歷史上出現阻止黑人投票的最南部幾個州制定的。

反對人士提出,第5條是民權運動的產物,在21世紀人人擁有投票權的今天,已經沒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因此要求將其取締。聯邦最高法院最終作出了有利於這些人士的判決。

首席大法官羅伯茨代表多數法官裁定,現在不再存在普遍侵犯黑人選民權利的情況,因此,在9個曾經實行種族隔離的州對投票權的條款進行重新審查不再是必要的。聯邦最高法院針對亞利桑那州選民身分法以及“投票權法”作出的判決,在批評人士看來是在民權方面的一大倒退,而在支持人士來看卻是一種與時俱進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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