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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總統選舉團制度


美國總統奧巴馬(右)與共和黨統奧候選人羅姆尼2012年在佛羅里達總統候選人最後辯論後握手
美國總統奧巴馬(右)與共和黨統奧候選人羅姆尼2012年在佛羅里達總統候選人最後辯論後握手
美國的總統選舉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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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很快就要決出勝負。很多人不太了解的是﹐美國總統不是由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的﹐而是員由各州選舉人團根據普選結果選出的。因此﹐決定大選勝負的﹐不是看候選人所獲得的選民票數有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選舉人的票數有多少﹖

在美國﹐直接投票選舉總統的不是選民﹐而是選舉人。全美一共有538張選舉人票﹐候選人如果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也就是270張選舉人票﹐就能當選為美國總統。這個選舉方式是和200多年前美國開國先賢的構思分不開的。

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Heather Gerken)說﹐開國先賢擔心﹐除少數上層人士外﹐普通人一般不了解總統候選人是誰。因此﹐他們試圖建立一個選舉體制﹐讓博學多識的人代表普通人選舉總統。

格肯說﹕“憲法制定者對選民自己選舉總統不是很信任。他們擔心﹐如果沒有中間組織從中調和﹐選民們可能會選出不恰當的總統人選﹐因此他們建立了一個體制﹐讓選舉團成員作為選民和總統之間的中間人﹐先由選民選出選舉團成員﹐然後再由這些成員選出總統。”

另外一方面﹐美國建國初期﹐交通很不發達﹐全國性政治組織尚未形成。開國先賢還擔心﹐由選民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會產生太多候選人﹐從而使選票分散﹐而通過選舉團制度﹐要求總統候選人必須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可以選出全國認同的總統人選。再者﹐規定每州一個選舉團﹐可以使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份表達。

在確定通過選舉團制度選舉總統之後﹐開國先賢又面臨如何產生選舉人的問題。他們決定把這個決定權交給州議會。因此﹐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各州按照本州議會所指定的方式選派若干選舉人﹐選舉人的人數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相等。

哥倫比亞大學法律教授納特‧佩爾西利(Nate Persily)解釋說﹕“各州選舉人的數目按照該州在國會參眾兩院代表的人數而定。每州在參議院有兩名參議員﹐因此它就得到兩個名額的選舉人﹐每州根據人口多少在眾議院還有一定數目的眾議員﹐因此又得到相應名額的選舉人。”

例如﹐紐約州有29名眾議員﹐2名參議員﹐因此它一共有31名選舉人票﹐誰贏得紐約州普選﹐誰就得到紐約州31名選舉人票﹐無論選舉結果多麼接近﹐贏得普選的候選人就贏得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一般來說﹐由各政黨在州黨大會上提名選舉人﹐或者在各州黨中央會議上投票提名選舉人。通常情況下﹐那些對本黨衷心耿耿和貢獻突出的人會被選為選舉人﹐他們有可能是州政府官員﹐也有可能是政黨領導人﹐還有可能是和總統候選人有私交或有政治關係的人。

不過﹐美國憲法第2條第1款規定﹐參議員﹑眾議員以及在合眾國擔任有責任或有俸給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憲法第14條修正案還規定﹐參加過叛亂或其它犯罪活動的人將被免除選舉人的資格。

在投票選舉中﹐美國憲法第12條修正案規定﹐選舉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會﹐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他們必須在兩張選票上分別寫明被選為總統和副總統的人的姓名﹐並且把所有被選為總統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的人分別開列名單﹐寫明每個人所得票數﹐並在名單上簽名作證﹐然後封印送到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議長。

參議院議長要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候選人,他所得票數若超過所選派的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總統。 副總統得票數最多的候選人﹐他所得票數若超過所選派的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副總統。
因此﹐選舉人票才是決定誰能當選為美國總統的關鍵因素。不過﹐這並不是說普選票﹐也就是選民個人的投票就不重要 。

南加州大學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加勒特(Elizabeth Garrett)說﹕“個人投票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決定此人所在州最後是投共和黨的票﹐還是投民主黨的票。例如﹐某位共和黨候選人如果贏得加州的普選﹐就得到加州所有選舉人票﹐同樣﹐如果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獲得加州普選﹐這個人就獲得了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美國歷史上也出現過雖然普選票數少于對手卻當選為總統的例子。

2000年﹐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的全國普選票數領先于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喬治‧W‧布殊,最後卻輸給了布殊﹐這是因為戈爾的選舉人票沒有布殊的多。雙方一度在佛羅裡達州有爭議的選票上打得難解難分﹐因為誰贏得該州的普選﹐誰就得到該州的所有選舉人票﹐從而獲得整個大選的勝利。最後﹐他們靠對薄公堂才決出勝負。

1824年﹐約翰‧亞當斯得到的普選票少於政治對手安德魯‧傑克遜。由於傑克遜沒有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國會眾議員投票決定亞當斯為總統。美國憲法規定﹐若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總統﹐國會眾議院要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中投票選舉總統。若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副總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中投票選舉副總統。

此外﹐美國憲法或聯邦法律雖然沒有要求選舉人一定按照本州大多數選民的意向投票﹐實際情況是﹐他們一般都遵照選民的意向投票。

不過﹐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法律教授理查德‧哈森(Richard Hasen)指出﹐過去美國大選中也出現過選舉團人不按照州普選傾向投票的情況。

他說﹕“這種人被稱為‘不守信的選舉人’。如果問題嚴重到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的程度﹐國會可能會介入﹐並且不承認選舉人的投票。這種情況在美國大選中偶有發生﹐但是從來沒有達到影響選舉結果的程度。”

對於選舉團制度本身﹐人們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士認為﹐這是一種最能充份體現民意的選舉制度。另外一些人士指出﹐選舉團制度是在美國建國初期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創立的﹐當今社會仍採用這個選舉制度﹐已經跟不上形勢。實際情況是﹐過去兩百多年間﹐美國國會提出過幾百個議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選舉團制度。但是﹐修憲程序非常困難﹐因為要改變憲法關於選舉團的規定﹐必須經過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並且得到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因此﹐美國的選舉團制度依然保留至今並發揮著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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