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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 從疑犯身上提取 DNA 樣品有無違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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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從疑犯身上提取DNA樣品有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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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提取指紋已是司空見怪的事。但是,從因為重罪指控而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樣品,卻是經過了一番激烈的法庭之爭才被法律所承認的。接下來的法律窗口節目,我們要介紹一起上達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案件。

2009年,馬里蘭州警方以攻擊罪指控逮捕了一個名叫阿龍佐金的男子,並且在未得到法庭頒布搜查令的情況下,從他面頰內提取了DNA樣品。過去,該州法律只允許從被判刑的重罪犯身上提取DNA樣品。但是,2009年,馬里蘭州議會更新了該州的DNA提取法,允許執法人員從因暴力和偷盜等重罪指控而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樣品,並且與

一些懸案中所提取的DNA樣品進行比較。在阿龍佐_金一案中,警方發現他的DNA樣品和2003年一宗沒有偵破的強姦案中所提取的DNA樣品吻合。阿龍佐金最後因一級強姦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但是,馬里蘭州最高級別法院-馬里蘭州上訴法院2012年4月24日判決說,該州的DNA提取法違反了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從而推翻了下級法院對阿龍佐金的有罪判決。憲法第4條修正案規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通俗的說就是,沒有合理的理由,執法人員不得對公民進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在這個案子中指的是,執法人員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提取阿龍佐金作為犯罪嫌疑人的DNA樣品,更不能與其它犯罪中的DNA樣品進行比較。馬里蘭州政府不服,繼續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被告阿龍佐金的代理律師、馬里蘭州公共辯護人辦公室法醫部的首席律師史蒂芬默瑟指出,馬里蘭州的DNA提取法明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

默瑟說﹕“我們的立場是,憲法第4條修正案蘊含的一個根本原則是,警察不能侵犯某人的身體,以收集犯罪證據,他必須得到法官的批准和搜查令,最起碼要有合理的理由支持這種侵犯身體的行為。在這個案子中,既沒有法官頒布的搜查令,可以讓警察侵犯我們當事人的身體,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我們的當事人從事了其它犯罪,而有必要提取其DNA樣品。”

默瑟律師進一步指出,從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樣品和提取指紋在目的上非常不同。

默瑟說“首先,警察實施逮捕後提取指紋,純粹是為了確認或排除某人的犯罪身份,例如警察逮捕某人後提取他的指紋,然後把他的指紋與指紋庫中已知個人的其它指紋進行比較,以查明指紋是否吻合。這個做法和DNA在刑事司法體係中的運用是迥然不同的。從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樣品的目的不是為了確認此人的身份,而是為了調查他是否從事了其它犯罪。”

但是,馬里蘭州總檢察長辦公室刑事上訴部負責人布萊恩克萊恩伯德說,第4條修正案並沒有說,所有搜查都違憲,只有不合理的搜查才算違憲。

克萊恩伯德說﹕“我們的法律依據是,從被捕者身上提取DNA,以確定他們的身份以及是否從事了其它犯罪,這對州政府來說是一件利害攸關的事情,否則有些案件就無法偵破。和州政府的這一重要的利益相比,被告的任何利益就顯得微不足道了,因為被告是因為重罪指控被捕的,警方有合理的理由實施逮捕。此外,警方在提取DNA樣品時,只是把棉簽探入被捕者的面頰內輕輕的一抹,因此,對他身體的侵犯已經降低到最低程度。”

馬里蘭州巴爾的摩郡檢察官斯科特謝倫伯格進一步指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他的隱私期望值也就相應降低了。

謝倫伯格說﹕“幾十年來,我們一直提取被捕者的指紋,並且把它們與尚未偵破案件中留下的指紋進行比較。長期以來,我們還給被告拍照,這麼做不僅是要確認被告與所涉及的案件之間的關係,而且是為了把他們的照片與其它照片排列在一起顯示給證人看,以確定被告是否從事了我們所懷疑的其它犯罪。此外,如果被告有攜帶毒品的嫌疑,執法人員還可以對他們進行脫衣搜查和體腔檢查,而提取DNA樣品只不過是這個技術的延伸罷了。”

2013年2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阿龍佐金一案舉行聽審,同年6月以5比4的微弱多數作出有利於馬里蘭州政府的正式判決。判決確認,警察因重罪指控逮捕某人時從其面頰內提取DNA樣品,並且與尚未偵破案子中的DNA樣品進行分析和比較,這是符合美國憲法的。

首都華盛頓的律師喬納森弗蘭克林代表“DNA拯救”組織以非訴訟方的身份,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陳述書,他談了法庭判決的重要性。

弗蘭克林說﹕“聯邦最高法院的這個判決,將避免和偵破更多的犯罪。我們認為,DNA堪稱21世紀的指紋。從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樣品和提取指紋的唯一區別是,DNA在偵破和避免慣犯從事犯罪方面通常是一個更好的辦法。”

不過,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奧林科爾提醒人們,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在幾方面實施了限制。

科爾說﹕“首先,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DNA分析只限於重罪,也就是說,被提取DNA樣品的人必須是以重罪指控被捕的。在未來的案件中,下級法院,乃至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會把這個推理擴大運用到所有被捕者身上,而且重罪的定義究竟是甚麼,這些都還是未知數。馬里蘭州的DNA提取法目前只允許從因謀殺、性攻擊、搶劫和偷盜等重罪而被捕者身上提取DNA樣品。未來,這個範圍是否會擴大,包括所有犯罪或重罪,將是未來法庭要解決的問題。”

在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全美50個州都要求從被判刑的罪犯身上提取DNA樣品,有一半多的州要求從被捕但尚未被判罪的犯罪嫌疑人身上提取DNA樣品。聯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判決將對全美50個州產生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從此以後,各州都要按照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精神,進一步擴大執法人員在提取DNA樣品方面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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