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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警察執法權與民眾示威權


8月12日弗格森鎮警察和示威者對峙場面。
8月12日弗格森鎮警察和示威者對峙場面。
如何定義警察執法權與民眾示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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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蘇里州一名黑人青年日前被警察開槍打死後,接連發生大規模暴力示威,警察和抗議者之間的衝突一度到達白熱化的程度。美國之音記者亞微在下面的報道中說,對待類似的群體抗議事件,美國法庭一般是在警察的執法權和民眾的示威權之間努力尋求平衡。

*槍殺事件引發警民暴力衝突*

18歲的黑人青年邁克爾布朗8月9日在密蘇里州聖路易斯附近的弗格森鎮被警察開槍打死後,美國民眾反應極其強烈,警察和抗議者之間連續數日發生暴力衝突,緊張局勢直到8月14日晚才有所緩解。

美國媒體報道,抗議中既有抗議者投擲石頭和瓶子以及搶劫和破壞財物的事件發生,也有防爆警察使用催淚彈和煙幕彈,甚至武力驅散民眾的情況出現。

俄亥俄州克利夫蘭大學馬歇爾法學院教授凱文奧尼爾(Kevin O’Neil)指責警方的做法過度。

他說:“我認為,對於手無寸鐵的示威群眾,警方的反應百分之百過度,他們穿得像士兵一樣,採用的是軍事化的對策。”

但是,奧巴馬總統的表態似乎在尋求平衡。他在呼籲維護街道和平與寧靜的同時表示,無論是對警察使用武力,還是警察過度使用武力,都沒有藉口。

* 憲法只給予公眾和平示威的權利*

美國民權聯盟紐約分部法律副主任克里斯托弗‧鄧恩(Christopher Dunn)
美國民權聯盟紐約分部法律副主任克里斯托弗‧鄧恩(Christopher Dunn)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公民和平集會的自由。美國法庭以往的判決也竭力維護這一權利。但是,美國民權聯盟紐約分部法律副主任克里斯托弗鄧恩(Christopher Dunn)指出,這不是意味著,抗議者可以使用暴力或做違法的事。

鄧恩說﹕“美國人有遊行和集會的權利,但是,他們不能向警察開火、投擲石塊或者從事搶劫。我們把和平示威和暴力示威明确區分開。慶幸的是,在美國,幾乎所有抗議活動都是以和平方式進行的,從事暴力者,當局會將其逮捕。”

奧尼爾教授指出,一旦示威者使用暴力或未經政府許可就進行遊行示威,就等於放棄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和平示威的權利。

奧尼爾說﹕“第一修正案沒有給予示威者投擲瓶子的權利,沒有給予他們搶劫商店、破壞房產或者打碎窗戶玻璃的權利。這些行為根本不算是第一修正案議題,而是犯罪行為,警察有權逮捕從事這些犯罪活動的人。”

*法庭禁止警察過度使用武力*

另外一方面,警察也有權維持治安,但是,他們無權使用暴力或逮捕和平示威者。

奧尼爾教授說:“示威者只要得到許可,可以在街上遊行示威,並且始終以和平的方式進行,警察就無權將其逮捕或驅散。

美國民權聯盟紐約分部的律師鄧恩說,美國法庭在處理類似弗格森鎮這樣的抗議示威的問題時,把警察合理的執法權與過度使用武力嚴格區分開。

鄧恩說﹕“根據美國已經確立的法規,警察只能根據當時的情況使用合理的武力。他們不能僅僅因為某人攔阻道路通行就對其開火,這是過度使用武力;如果一個示威者躺在地上,警察可以將其拽起並拉到路旁,這是合理的武力。”

8月15日,密蘇里警方公佈了開槍打死布朗的警察的姓名,但同時也確認,布朗是之前發生的一個商店搶劫案的主要嫌疑犯。密蘇里州長尼克森認為,公佈這名警官的姓名將有助於弗格森鎮人心靈創傷的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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