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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 第三條


1979年4月10號美國國會通過“台灣關係法”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條:
1.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台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2.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种類及數量。對台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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