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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最高法院支持監獄向犯人脫光搜身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資料圖片)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資料圖片)

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就算當局沒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在押犯攜帶禁運品﹐美國憲法並沒有給予被關押人員免除脫光搜身的權利。

星期一﹐最高法院以5比4的投票裁定﹐懲教人員有責任確保監獄不會因新到在押人員可能隨身攜帶某些物品而致使監獄更加危險。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肯尼迪撰寫的多數派觀點還認為﹐官員必須能夠對他們面臨的問題“找到合理的解決辦法”。

本案的焦點是新澤西一名因輕罪被捕的男子。該男子被送過兩個不同監獄。入獄前﹐他被下令脫光衣服﹐接受獄法要求的洗浴、並檢查傷口、紋身以及禁運品。

這名男子認為﹐這些搜查侵犯了他的權利﹐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該法案禁止不合理的搜查和抓捕。他認為﹐那些因為輕罪被捕的人不應該被脫光搜身﹐除非當局懷疑他們藏有禁運品。

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他的辯詞﹐並裁定﹐監獄在“保護在押人員的隱私和維護制度的必要性之間”做到了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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