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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哈佛稱從嚴處理性攻擊受教授質疑


麻薩諸塞州的哈佛大學法學院。(資料照)
麻薩諸塞州的哈佛大學法學院。(資料照)
法律窗口- 哈佛稱從嚴處理性攻擊受教授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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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教育部的調查認定哈佛法學院對校園內性攻擊和性騷擾指控的處理不符合聯邦法律的規定,哈佛法學院則和教育部達成解決協議,降低性攻擊和性騷擾定性的證據標準。一些教授表示反對,認為這樣做對受到投訴的學生有失公允。

*美國教育部批評哈佛法學院違規*

美國教育部民權事務辦公室2014年12月30日公佈了一個調查結果,指稱哈佛法學院長期以來的性騷擾政策和處理程序不符合教育修正案第九條(Title IX)的規定。教育修正案第九條是已故尼克松總統1972年簽署的一項聯邦法律,它禁止接受聯邦經費的教育機構有任何性別歧視行為。一旦違規,該機構的聯邦經費就將取消。

美國教育部啟動這個調查主要是因為哈佛法學院學生之前進行了投訴。美國教育部民權事務辦公室助理部長凱瑟琳拉蒙(Catherine E. Lhamon)在接受VOA記者的採訪時介紹了聯邦政府的調查結果。

她說﹕“哈佛法學院在調查性騷擾和性暴力指控時採用了不恰當的審查標準,而且未能讓所有調查人員都得到培訓。調查顯示,它在收到指控後所從事的調查拖了太久,未能達到迅速有效處理的法律標準。”

具體來說,哈佛法學院規定,在判定某個學生有性攻擊或性騷擾行為之前,必須有“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也就是說,必須有百分之75的可能性證明性攻擊的確發生了,才能判定此人有罪。美國教育部認為,這個標準過於嚴格。教育部還提出,哈佛法學院處理這類問題的進度和程序違法。據悉,它在一起投訴案中花了一年多的時間才作出最終決定,而且禁止投訴學生參與上訴程序。

*哈佛法學院對調查作出積极回應*

就在調查結果公佈的同一天,哈佛大學和美國教育部宣佈達成一項解決協議。哈佛法學院同意改以“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作為判定某人是否有罪的舉證標準,通俗地說,只要有比百分之50多一點的可能性證明發生了性攻擊或性騷擾行為,就可以判定某人有罪。這個舉措降低了確認犯罪的審查標準。

哈佛法學院院長瑪莎米諾(Martha Minow)發表聲明指出,哈佛大學目前的政策以及法學院對於不端性行為指控的處理程序正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她承諾將努力營造一個讓人人都感到安全,免受任何不端性行為侵擾的學習環境。

位於麻薩諸塞州的新英格蘭法學院的客座教授兼律師溫迪墨菲(Wendy Murphy)指出,鑒於哈佛大學在全球學術界的先驅地位,迫使它遵守聯邦法律對美國其它高校將產生深遠的影響。據悉,在全美大約7,000所高校中,一共有92所正在接受教育部的調查。

墨菲說:“如果能使哈佛大學承擔責任並對其政策作出改變,確保女性在校園內的完全平等和安全,它所產生的反響將非常迅速和有效,因為其它高校把哈佛大學看作是專業知識和學術機構的領袖。”

*法學院教授指責校方矯枉過正*

其實,早在去年夏天,哈佛大學就在聯邦政府的壓力下,公佈了一項處理性攻擊和性騷擾投訴的政策。之後,哈佛法學院的28名教授簽署了一份聲明,批評校方的做法對被控犯有強姦和性攻擊行為的學生缺乏最基本的公平和正當程序的保護。校方最近自願與教育部簽署解決協議再次被指責為毫無法律原則地向聯邦政府妥協。

哈佛法學院教授伊麗莎白巴托勒特(Elizabeth Bartholet)指出,令很多專家擔心的是,校方更新了的性騷擾政策條款非常模糊,它對任何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口頭和非口頭交流、圖像以及身體行為一概禁止,但是又沒有明確劃定這個行為的界限究竟是甚麼。

她說:“教授應該有教授強姦法的自由,而不會因此被指控性騷擾。新政策的問題之一是,它的條款非常模糊,沒有給學術自由以足夠的保護。此外,如果兩個學生晚上一起外出,喝了幾杯酒後發生了性行為,而其中一個人把對方告了,由於這個政策條款非常模糊,沒有保護雙方的自願行為,因此把學生置於不必要的風險之中。”

法律專家指出,上述問題不解決,老師在教授強姦法或討論性方面的法律時會顧慮重重,學生之間自願的行為也會有性騷擾、甚至性攻擊的嫌疑。因此,權衡好這個問題對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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