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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哈佛大學不用為被判有罪的利伯教授支付法律費用


哈佛大學教授利伯離開波士頓市的聯邦法庭(2021年12月14日)
哈佛大學教授利伯離開波士頓市的聯邦法庭(2021年12月14日)
法庭:哈佛大學不用為被判有罪的利伯教授支付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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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省最高法院裁決,哈佛大學不用為因隱瞞與中國招聘計劃關係被判有罪的利伯教授支付法律費用。

馬塞諸塞州最高法院星期一裁決說,哈佛大學拒絕為哈佛前化學系主任利伯(Charles Lieber)支付法庭辯護費用是依照其“寬廣的法定授權”而行事。利伯12月被判虛報聯邦所得稅、提供虛假證詞、並未能報告一個中國銀行賬戶的控罪成立。

檢察官說,利伯向美國政府隱瞞參加中國“千人計劃”,並被控隱瞞包括每月從一所中國大學獲得5萬美元在內的收入。

哈佛大學拒絕接受利伯提出的提前支付辯護費用的要求後,利伯在2020年10月起訴了哈佛大學。

哈佛大學的一項政策是為某些在工作中面臨法律行動的員工支付辯護費用,但允許校方官員有權靈活決定是否支付費用。

最高法庭的裁決說,在利伯的案件中,哈佛校方認為某些指控超越了利伯的工作範疇。一名官員還發現,利伯可能在與中國的關係問題上撒了謊,因此違背了校方的政策。

該州高等法院之前支持哈佛校方的立場,否決了利伯立即支付的要求。利伯於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在星期一的裁決中維持之前的裁決,表示哈佛有權拒絕利伯提出的要求。

最高法院援引馬塞諸塞州的一條法律說,非營利組織“被授權,但不被要求”去支付員工的法律辯護費用。

最高法院的裁決說,“哈佛大學採用了授權,並採納了一種免責政策,使其在做某些決定時能夠做出公平的判斷。”

裁決並說,利伯教授“總之未能證明這違背了公共政策。”

哈佛校方和利伯的律師都沒有就此立即置評。

(本文依據了美聯社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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