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被告報復性騷擾舉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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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被告報復性騷擾舉報者


承包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國航)在紐約機組駐地的一家管理公司的一名前員工和一名股東,在紐約聯邦和州的兩家法院控告國航及其一名管理人員性騷擾、歧視、報復、惡意干擾合同等多項罪名。但國航和其他被告則以原告並非國航僱員,以及原告違反國航駐地規定為由要求撤案。現在兩造正在紐約法庭激烈過招。

2017年11月,居住紐約長島的王歡在紐約東區聯邦法院控告國航紐約長灘機組人員駐地前經理李叢濤對她“持續進行性騷擾”,以及國航在她投訴後對她進行打擊報復。

王歡於2014年至2016年間任國航紐約長灘機組駐地的前臺接待員。

王歡在起訴書中說:“從她被僱到被炒,李叢濤不斷對原告進行不受歡迎和冒犯性的性行為、騷擾和歧視,”這些行為包括,在工作場所聊性話題、提有性暗示的建議,要她辭去工作去做他的個人助理,建議到旅館開房“相互滿足性需求”等,但都被原告拒絕。

起訴書說,在原告投訴了李叢濤性騷擾後,國航解除了與她受僱管理公司的合約、與新公司簽約,然後拒絕再僱她,以此對她進行報復。

王歡的訴訟以美國聯邦民權法第7條、紐約州和紐約市人權法為依據,控告國航、李叢濤,以及拒絕再僱她的新公司僱主餘輝,歧視、報復等8項罪名。

美國《1964年民權法案》第7條規定,禁止僱主對僱員基於性別、種族、膚色、國別、祖籍和宗教的歧視。紐約州和市的人權法則是在民權法案基礎上對公民權利的擴大和延伸。

中國國航的律師對此進行反駁。他們除了質疑該案的司法管轄和民權法第7條的適用性,指出王歡不是國航僱員,而是受僱于國航簽約的管理公司LB Oceanside,“控制原告工作安排、工資級別和職責的是Oceanside,不是國航”。因此,無從談起國航對她的報復。他們要求撤銷訴訟。

但王歡的律師回應稱,“雖然原告的工作地點分包給了LB Oceanside,但國航控制著原告工作環境的各個方面,國航的僱員李叢濤管理和監督著她。因此,起訴書指原告是國航的僱員,不僅因為國航和Oceanside是聯合僱主,而且因為原告的性騷擾投訴,國航強迫Oceanside解僱其員工,然後由全部男性員工替代。”

國航於2013年與Oceanside管理公司簽定物業管理合同,由Oceanside為國航紐約長灘機組人員駐地住房提供物業保養維修、客房餐廳管理等服務。

該駐地位於紐約長灘西百老匯485號,是一棟5層樓建築,擁有近80個客房,為每日途經紐約的國航航班暫時停留的機組人員提供食宿。

Oceanside管理公司有兩名股東,餘輝和黃彭生,各持一半股份。

國航在王歡向Oceanside股東黃彭生投訴李叢濤的性騷擾問題後,於2016年11月終止了跟Oceanside公司的合約,轉而跟另一位Oceanside的股東餘輝新成立的公司“Oceanfront”合作,Oceanfront僱回了幾乎所有Oceanside的原班人馬繼續運作,從而擺脫了投訴性騷擾的王歡和到北京國航總部舉報的黃彭生。

黃彭生於2017年在紐約州最高法院控告國航和餘輝撕毀合約、惡意干擾執行中的合約,要求Oceanfront賠50萬美元,國航賠150萬美元。

代理這項訴訟的董克文律師告訴美國之音,黃彭生等於一夜間失去了本可以一直做下去的管理公司,“就因為他到北京國航總部舉報了李叢濤性騷擾”。董克文說,國航認為“本來好好地送口飯給你吃,你不要吃,你現在要做麻煩製造者,對不起,我們跟你終止合約了。”

國航和餘輝的律師在反駁辯詞中稱,黃彭生是因為違反了國航的規定,在駐地向機組人員販賣商品而被國航終止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都是因他個人行為所致。律師們還指Oceanside管理公司與國航之間的合同是個可以隨時被終止的安排(at will arrangement)。

但董克文表示,黃彭生為機組人員代購商品與本案是無關緊要的事情,“黃先生有沒有執照,有沒有交稅,這些都是由美國政府來調查的。黃先生做代購,這個事情基本上從第一天開始就已經存在了,沒人提出問題,這好像是趕快要找黃先生有什麼錯事,找個理由、藉口把你幹掉。”

董克文還表示,“雖然雙方可以終止合約,但美國的法律又講,當有人舉報了性騷擾,或者公司有不當的地方,你不能因為這個原因去報復。”

董克文說,他已約談了幾乎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包括到香港跟已被調回國內的李叢濤和周躍龍問話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