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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富商吳立勝添賄賂美國政客新證據


澳門地產商、中國政協委員吳立勝
澳門地產商、中國政協委員吳立勝
澳門富商吳立勝賄賂美國政客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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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賄賂前聯大主席的澳門大地產商吳立勝,最近被發現賄賂美國政客的新證據。另外,在吳立勝審判日即將來臨之時,聯邦法官發現他被捕後保持沉默的權利未得到保障,從而裁決吳立勝被捕後被聯調局探員訊問的口供不得使用。有美國主流媒體認為,這是吳立勝律師團隊的一個勝利。

正在等待審判的澳門大地產商、中國政協委員吳立勝,最近又被發現曾賄賂美國國會前民主黨眾議員小傑西傑克遜(Jesse Jackson Jr.)。小傑克遜因濫用競選資金於2012年離開國會,他對指控濫用75萬美元的競選經費認罪,獲刑2年半,已刑滿釋放。

前國會眾議員小傑克遜 (資料圖片)
前國會眾議員小傑克遜 (資料圖片)

吳立勝賄賂前國會眾議員小傑克遜

2015年小傑克遜與起訴吳立勝的紐約南區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合作,供出了吳立勝對他的賄賂:從2009年開始,吳立勝向小傑克遜送禮物,幫他支付開銷,包括提供現金、一隻手錶、戲票、酒店房間、餐飲等。作為交換,小傑克遜為吳立勝介紹其他美國官員和商界人士。

小傑克遜離開國會後,吳立勝根據與小傑克遜的一項諮詢協議,繼續為他支付各種開銷,包括提供現金和直接付錢給他妻子。

聯邦紐約南區檢察官將在吳立勝案審判中利用這些新證據來證明指控他的犯罪動機、意圖。檢察官對吳立勝的指控是串謀賄賂、賄賂和洗錢等六項罪名。

但吳立勝的律師說,小傑克遜的非法行為跟吳立勝毫無關係,“傑克遜被定罪後,陷入了可怕的財政困境,他多次向吳立勝索要資金。”

吳立勝是澳門地產開發商“新建業集團”主席。他是前聯大主席阿什受賄案的6名被告之一。2015年9月他與助手入境美國時因攜帶現金未如實申報用途且未出庭而被逮捕。檢方於2015年10月指控吳立勝賄賂前聯大主席、安地卡及巴布達駐聯合國代表阿什50多萬美元,以換取聯合國對他在澳門修建一個會議中心的支持。

4名涉案被告均簽認罪協議

吳立勝於2015年10月以5000萬美元獲保釋,在其曼哈頓的豪華寓所內被24小時監視居住。阿什於2016年6月因病在紐約家中去世。涉案的其餘4名被告嚴雪瑞、樸虹、洛倫佐和尹川先後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定。

4月底,涉案被告之一、多明尼加共和國前駐聯合國副代表弗蘭西斯洛倫佐,向紐約南區聯邦法庭承認對他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法》的新指控,並會轉為污點證人,在5月對吳立勝案審理中出庭指證。紐約南區聯邦法院定5月30日開庭審理吳立勝案。

4月初,吳立勝前助手、31歲的尹川(Jeff Yin)與檢察官達成協議,以承認一項合謀偷漏稅罪名換取不對他合謀賄賂前聯合國官員罪名的指控。他承認沒有為54,000美元的收入交所得稅。

在吳立勝案一年半多的審前過程中,代表政府的聯邦檢察官和代表吳立勝的律師有過多個回合的交鋒。

2015年10月25日,吳立勝獲保釋離開聯邦法院,左為律師莫虎,右為律師本傑明‧布 拉夫曼
2015年10月25日,吳立勝獲保釋離開聯邦法院,左為律師莫虎,右為律師本傑明‧布 拉夫曼

吳立勝的律師團隊現有來自6家律師事務所的13名律師,其中包括紐約市員警總局前副局長、華裔律師莫虎。曾在他律師團隊的有著名律師本傑明布拉夫曼,曾代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負責人斯特勞斯-卡恩在曼哈頓一家酒店的強姦未遂案。

法官裁決:禁用吳立勝被捕後供詞

4月26日,聯邦紐約南區法官弗農布羅德里克,批准了吳立勝律師提出的禁止使用吳立勝逮捕後所作口供的動議。換言之,聯邦調查局警員在吳立勝被捕後審問所得口供,將被禁止在審判中當作證據使用。美聯社的報導稱此為吳立勝律師團隊的一個勝利。

吳立勝律師團隊從2016年8月以來總共向法庭提出了4項審前動議,法官否決了3項,批准了一項。這一項獲准動議顯示,吳立勝在被逮捕後,他保持沉默的權利未得到保障。

吳立勝2015年10月6日在聯邦法院過堂
吳立勝2015年10月6日在聯邦法院過堂

布羅德里克法官在長達13頁的裁決書中就這一被批准動議寫道:根據1)被告吳立勝在被帶進審訊室前明確援引了他聘用律師的權利,2)探員向吳立勝宣讀了他的米蘭達權利和快速審理權利,但沒有瞭解吳立勝是否理解了這些權利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3)緊接著,探員問他“你要跟我們談,還是你要上法庭?”,法官說,“我發現,探員在吳明確要求律師幫助後就開始了審問;我還發現,被告吳立勝自願對米蘭達權利的有效放棄並不成立。被告吳立勝要求禁止使用其被捕後口供的動議獲准。”

米蘭達權利是被告在被捕後保持沉默的權利。法官認為,FBI探員沒有向吳立勝提供米蘭達權利的中文譯本,在吳援引聘請律師權利後還繼續對他進行盤問,法官認為FBI探員的做法是不適當的。

根據1966年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384 U.S. 436 (1966))判例,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探員必須明白無誤地告知嫌疑人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証其罪的特權”,有權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

快速審判權指的是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受審者享有受陪審團迅速、公開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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