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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高院法官表示 警方執法不顯示身份證件違反人權法


香港警方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帶部署上千警力,拉起封鎖線,未有讓傳媒進入封鎖區採訪。
香港警方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帶部署上千警力,拉起封鎖線,未有讓傳媒進入封鎖區採訪。

香港最高法院一名高級法官表示,香港警方在去年的民主抗議活動中隱藏身份證件是錯誤的。法官同時裁定現時涉及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投訴機制並不足夠。

法官周家明在星期四(11月19日)的判詞中裁定,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是違反《人權法》第3條。第3條規定,任何人均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去年反送中行動中,香港警方多次出動防爆警察“速龍小隊”施放催淚彈、發射海綿彈以及布袋彈暴力鎮壓示威者。由於速龍小隊成員都沒有戴上警方發出的識別證,而且又戴著防毒面具等裝備,往往使得示威者對警暴投訴無門,連投訴對象的警方編號也沒有。

去年香港多位市民及香港記者協會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警務處速龍小隊沒有展示警員編號或委任證屬違法行為。

法官周家明在判辭中指出,展示警員編號有助於調查警員涉警暴的投訴。他還指出,警察有責任設立獨立機制,以有效調查涉及警察濫權的行為,又指監警會及投訴警察課等現行機制,無法有效行使其職責。針對有警員擔心身份曝光或稱為被“起底”,周法官指出需要一個足夠的機制,處理相關投訴。警員的利益不能凌駕於維持相關機制的責任之上。

一名印尼記者去年9月29日在採訪反送中運動期間,被香港警察發射的橡皮子彈射中右眼,造成她右眼永久失明。她先前曾向香港高院提出,要求警察提供涉事警員的身分。

香港警察和律政司可以在28天內依法對周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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