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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徵用權與基羅案


康涅迪格州新倫敦市的基羅﹐1999年被市政府通知搬遷
康涅迪格州新倫敦市的基羅﹐1999年被市政府通知搬遷
在美國﹐私人房產被政府徵用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判決在全美激起了軒然大波。

美國的一位普通婦女因為私人房產被充公而以違反憲法為由起訴了她所在的市政府。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判決不僅令她和其他房主失望﹐而且在全美引起激起強烈反彈。

蘇賽特•基羅是康涅迪格州新倫敦市的一位普通婦女。1999年,她搬到一棟令她心滿意足的房子中僅住了僅兩年就被市政府通知搬遷﹐被強迫搬遷的還有週圍的其他住戶。

基羅說﹕“根據新倫敦市的一個城市開發項目,我們社區的土地將被徵用,大約80棟房子以及一些小公司面臨搬遷。他們把土地從我們這些私人房主手裡奪去,送給另外一個私人房主,目的是對這個地方進行開發和出售。”
非盈利組織“正義研究所”的資深律師斯科特•布 洛克
非盈利組織“正義研究所”的資深律師斯科特•布 洛克

2000年初,房主們聘請了非盈利組織“正義研究所”的律師代表他們提起訴訟。該機構的資深律師斯科特•布洛克指出,美國開國先父在制定憲法時一方面承認政府在某些情況下有徵用土地的權力,另一方面又實施了一些限制,以確保這個權力不被濫用。

布洛克說﹕“根據美國憲法規定,除非政府支付私人房主合理賠償,否則不能徵用土地﹐而且政府必須首先滿足了把私人房產用於公共用途的條件才能徵用土地。新倫敦市政府沒有把基羅的房子徵去建造道路、橋樑、公立學校、法庭或類似的設施,而是徵去進行私人開發項目。我們認為,這不僅是錯誤的,而且與憲法背道而馳。”

美國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不給予公平賠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根據法庭的解釋,“公平賠償”是指政府必須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給予賠償,“公用”是指把徵用的土地用於公共用途。

代表新倫敦市政府的律師對美國之音記者的採訪請求一直不予回覆。但是﹐支持政府一方的觀點指出,新倫敦市政府是為了給這個經濟貧困的城市注入新的活力才批准這個私人開發項目的,因為它可以創造1000多個工作,增加稅收和其它收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房主們有的接受了政府的條件搬遷到其它地方,有的聯合起來起訴了市政府,包括基羅在內的七個家庭堅持把市政府從聯邦地區法院﹐一路告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在2005年6月23日以5比4的微弱多數維持了康涅迪格州最高法院的判決。

判決指出﹐新倫敦市政府有合理的理由徵用私人房產。判決解釋說﹐只要作為私人開發項目的一部分,目的是用來造福於整個社區﹐市政府就可以徵用私人房產。
控告政府土地徵用權的蘇賽特•基羅
控告政府土地徵用權的蘇賽特•基羅

據基羅介紹,她最初買這棟房子花了4萬5千美元,10年官司打下來,她得到了大約45萬美元的賠償。不過,她說,打這場官司不是為了錢,而是為了給被迫搬遷戶討回公道。

基羅說﹕“我們失去了自己的房子。可以說,房子是我們的城堡和避難所,是我們可以自由自在的安全地帶。除了我之外﹐我的鄰居也受到很大影響。有一家祖祖輩輩在他們的房子中生活了100年以上,家中的老年人在被迫搬遷後3個月就相繼去世了。對他們來說,他們的生活因搬遷而毀於一旦。”
“太平洋法律基金會”全美訴訟中心的主要律師蒂姆•桑德弗
“太平洋法律基金會”全美訴訟中心的主要律師蒂姆•桑德弗

“太平洋法律基金會”全美訴訟中心的主要律師蒂姆•桑德弗(Tim Sandefur)認為,私人財產權是所有權利中最基礎的一項權利。它是指一個人有“擁有自己”以及“自己作主”的權利﹐而政府一方通過混淆“公用”的定義,擴大政府徵用私人房產的權力。

桑德弗說﹕“以這種方式擴大徵用土地權,為與政界關係密切的開發商利用政府權力謀取私利打開了缺口。過去,政府只能使用土地徵用權建造道路、學校、警察局,即對社會大眾有利的設施。現在,政府可以徵用私人財產去從事被議會稱作是對社會大眾有益的任何事情。一些有政治影響的富有的開發商通過賄賂當選官員或托人走後門,就可以掌握政府徵用私人財產的權力,為自己謀利。”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之後﹐康涅迪格州州長把這個開發項目凍結了很長一段時間,使該市無法繼續這個項目﹐加上媒體的負面報道﹐私人企業對到新倫敦市投資也逐步失去興趣﹐這片被徵用的土地在被鏟平後成為一片荒蕪。全美範圍內因為法庭的判決掀起的反對徵用土地項目的浪潮﹐被一些專家稱為一場“情感海嘯”。

布洛克律師說﹕“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在全美範圍內引起強烈反響。雖然基羅敗訴了﹐這個判決之悔,美國50個州當中,有44個州修改了各自州的法律,給予房主更多的保護,而在這44個州當中,又有大約一半的州為房主提供了很強的保護。8個州的最高法院根據各自州的法律作出了與聯邦最高法院相反的判決。”

儘管如此,基羅還是認為,美國是一個偉大的國家,因為它給予像她這樣的普通人為自己房子進行抗爭的權利。

基羅說﹕“政府的作法是錯誤的,他們把我們的房子奪去,給別人和公司建造更多的房子。雖然我們不同意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我仍然為能有機會為自己的房產進行抗爭這一事實而充滿感激。”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彼得•伯恩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彼得•伯恩

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彼得•伯恩(Peter Byrne)認為,美國歷史上濫用土地徵用權的情況確有發生。但如今,這個土壤已經不復存在。開發項目的規模一般都很小,而且採取漸進的方式,更多依靠地方政府通過立法,也就是民主政治程序來進行。

伯恩說﹕“美國憲法制定得一向非常概括﹐使州政府自己可以決定甚麼是公共用途。公共用途是一個強大的權力。它可以被濫用﹐而且過去也被濫用過。 老舊穩定的城市社區在進行新的大規模商業開發方面若要與尚未開發地區競爭,土地徵用權是一個不可缺少的權力。事實上,過去30年來,政府很少針對個人房產使用土地徵用權。我理解人們都不希望失去房子。但這個權力提供了保障與合理賠償。我認為,基羅一案的判決是正確的,對這個判決的攻擊存在誤導。”

“全美城市聯盟”的執行主任唐•伯魯特(Don Borut)認為,在個人自由權和土地徵用權之間進行平衡非常重要。

伯魯特說﹕“在美國,政府若要徵用土地充作公用,必須經過法律程序,這需要時間,事情的進展會因此緩慢,而且花費也很大。因此,對進行城市開發項目的城市來說,這有可能是一個非常令人沮喪的過程。同時,我們還要遵守法律,確保在促進集體利益的同時不使公民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在美國,我們受到合理的限制,在作出符合集體利益的決定的同時,有必要尊重個人的權利。”

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在基羅一案中作出有利於政府的判決﹐但是﹐政府在徵用私人土地時必須滿足的法律條件並沒有改變﹐而且全美範圍內要求保護私人土地財產的法律訴訟也仍在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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