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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更多州 通過更嚴厲的限制墮胎法


2013年1月25日羅訴韋德案判決40周年後﹐支持與反對墮胎人士在聯邦最高法院前示威。
2013年1月25日羅訴韋德案判決40周年後﹐支持與反對墮胎人士在聯邦最高法院前示威。

美國更多州 通過更嚴厲的限制墮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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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愈來愈多的州通過了日益嚴厲的限制墮胎法,這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賦予美國婦女的墮胎權構成了極大挑戰。

197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羅訴韋德案中作出歷史性判決,給予美國婦女墮胎權。判決規定,懷孕頭三個月的孕婦對墮胎有絕對自主權,之後三個月,為保護母親健康,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墮胎,懷孕最後三個月,為保護胎兒生命,各州可以限制,甚至禁止墮胎,除非醫生診斷說,為保全母親生命有必要墮胎。該判決使墮胎在美國合法化。

40年後的今天,雖然這項判決在全美範圍內依然有效,但是,婦女的墮胎權已經受到諸多限制,愈來愈多的州議會通過了各種限制墮胎法,德克薩斯州就是其中一個。

2013年7月18日,德州州長里克佩里(Rick Perry)簽署了一項限制墮胎的法律。該法律禁止懷孕20周後的墮胎,並且對醫生和藥品實施了嚴格的限制,導致該州機乎所有墮胎診所有可能因此關閉。

德州州長里克佩里說﹕“眾多研究表明,胎兒5個月時就能感覺到因墮胎致死的疼痛了。代表這些未出生胎兒說話,是我們應盡的義務和責任。”

反墮胎組織“蘇珊安東尼名單”的發言人梅樂莉奎格利說﹕“對於殘暴對待婦女以及能夠感覺到疼痛的晚期胎兒的墮胎醫生,我們必須加以制止。”

德州共和黨籍州參議員格倫黑加爾(Glenn 說﹕“這個法律將真正改變德州數以千萬計人的生命,不僅在2013年的今天,也在今後以及永遠。”
喬治城大學美國政治學教授米歇爾‧斯維爾斯(Michele Swers)
喬治城大學美國政治學教授米歇爾‧斯維爾斯(Michele Swers)

在這之前,德州民主黨籍州參議員溫迪戴維斯(Wendy Davis)6月25日曾在德州議會發表冗長講演,一度阻止了由共和黨人控制的德州參議院對限制墮胎法案進行投票表決,不過,德州參議院最終還是在7月12日通過了這項法案。

喬治城大學美國政治學教授米歇爾斯維爾斯(Michele Swers)說,德州的墮胎法參照和綜合了其它州的一些作法。

斯維爾斯說﹕“德克薩斯不是唯一禁止20周後墮胎的州,有些州也通過了類似的法律,還有的州禁止懷孕12周後的墮胎,北達科他州甚至通過法律,禁止妊娠6周後的墮胎,不過,這個法律被聯邦法庭暫時阻止了。因此,德州在這方面並非不同尋常。”

不過,斯維爾斯教授認為,由於德州人口相對要多,它的影響力會更大。她表示,一旦聯邦第5巡回上訴法院作出推翻或維護德州限制墮胎法的判決,有關訴訟有可能上達聯邦最高法院。屆時,胎兒從何時開始存活的問題以及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就可能會被提出來。
“古特馬赫研究院”州事務主管伊麗沙白‧納什(Elizabeth Nash)
“古特馬赫研究院”州事務主管伊麗沙白‧納什(Elizabeth Nash)

維護墮胎權益的組織“古特馬赫研究院”的州事務主管伊麗沙白納什(Elizabeth Nash)分
析了各州限制墮胎法日益增多的原因。

她說﹕“我們看到,在州一級之所以出現如此多的限制墮胎法,其中一個原因在於,在2010年的中期選舉中,一些保守派參選人,具體說就是茶黨運動的共和黨人成功當選,這些人在社會問題上極端保守,而且反對墮胎。他們就職議員或州長後,就通過實施限制墮胎法把他們的反墮胎立場運用到了公共政策當中。”

根據跨黨派組織“全美州立法會議”公佈的一份報告,2011年對共和黨非常重要,因為這是自1928年以來共和黨人控制州議會最多的一年。

就連納什也承認,過去幾年,反墮胎組織在推動限制墮胎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功,相比之下,支持墮胎組織則處於被動地位。據她介紹,自2012年以來,全美30個州一共頒佈實施了180項限制墮胎的法律。

在主張婦女隱私權以及通過發表冗長講演阻止議會表決反墮胎議案均不奏效的情況下,為了抵御墮胎權受到的攻擊,支持墮胎組織改變了策略,轉為促進維護婦女健康的工作。

納什說﹕“我們採取的做法是努力確保婦女能夠得到計劃生育方面的服務,使她們在一旦懷孕的情況下,願意承擔做母親的角色,並且願意組成一個家庭,而不是在不甘心的情況下意外懷孕,而不得不面臨是否要墮胎的決定。”

一些法律專家指出,多年來,聯邦最高法院在墮胎問題上立場的逐步軟化,是促成各州限制墮胎法增多的另一主要原因。1992年,在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針對賓州的墮胎法判決說,該州要求孕婦墮胎前必須通知丈夫的法律違憲,因為它給孕婦造成了過重負擔。但是,判決維護了幾項限制墮胎條款的合法性,例如孕婦墮胎前應該有知情權、手術前要等候24小時等。

斯維爾斯說﹕“法庭在計劃生育聯盟訴凱西一案中的判決基本上是說,只要不推翻墮胎權,限制墮胎是可以的,亦即只要不觸及墮胎權,加大婦女的墮胎難度是允許的。這是一個灰色地帶,它為各州限制墮胎打開了大門。”

2007年,聯邦最高法院又維護了聯邦法律“禁止晚期墮胎法”的合法性。該法律規定,除非為挽救母親生命,或者避免胎兒出生後有可能出現殘障而必須墮胎,否則後期墮胎就是違法的。雖然這個判決只涉及後期墮胎手術,而沒有觸及“羅訴韋德案”的實質,亦即婦女墮胎權本身,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國婦女選擇墮胎的權利。
威得恩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卡海恩(John Culhane)
威得恩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卡海恩(John Culhane)

除此之外,反墮胎人士還通過推動各種法律,要求醫生對孕婦進行超聲波掃描、為尋求墮胎的孕婦提供咨詢、禁止因胎兒性別和種族原因而從事的墮胎,以及要求提供墮胎的機構將其設施更新到醫院標準,從而使很多機構關門等。此外,反墮胎人士還提出了胎兒疼痛感,胎兒心跳以及胎兒成人等論點,這些策略都是他們能在州一級取得成功的因素。

但是,威得恩大學法學院教授約翰卡海恩(John Culhane)指出,他可以理解有些人提出的保護胎兒生命的論據,但是以保護婦女健康為由推動反墮胎運動的做法令他擔憂。

卡海恩說﹕“我所說的是,有些人口口聲聲說保護婦女健康,但實際上是以此為藉口把反墮胎法偷偷塞入議事日程。從長遠來說,這讓我感到擔憂,作為一個關心公共健康利益的人士,我擔心,我們一旦開始這麼做,就會制造出一個‘雄辯勝於事實’的負面氛圍。”

《赫芬頓郵報》進行的一項最新民調顯示,大多數美國人支持通過聯邦法律,對懷孕20周後的墮胎實施限制。不過,民調也顯示,美國人在墮胎問題上依然各持己見,相持不下。根據蓋勒普公司的一項最新民調,受訪者當中,百分之48的人自稱維護生命權,百分之45的人自稱支持選擇權,百分之26的人主張任何情況下的墮胎都屬合法,百分之20的人把任何情況下的墮胎都視為違法,百分之38的人認為,某些情況下的墮胎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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