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記者協會在事後狀告香港高等法院要求法庭裁定香港警方妨礙記者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高等法院星期一(12月21日)做出裁決,裁定記協敗訴。
法官周家明在判決詞指出,記協早前呈上13名記者的證詞,採用假定事實(assumed facts approach) 的方式,但法庭認為這一做法不合適;記協提交的事例牽涉相當爭議,而且沒有被判定為事實,因此法庭現階段無法處理相關個案,即使這次司法覆核有合理爭議空間,但考慮所有資料後,決定駁回記協的覆核申請。
香港記協發表聲明,表示對裁決極度失望,將與法律團隊研究判詞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法官周家明的判詞說,一般而言,警方有促進及不阻礙合法的記者工作的義務,但並非絕對,須同時考慮警方有維護法治及秩序的責任、示威者和記者行為是否合法、現場是否出現暴力,以及其程度等。即使警方有違反相關義務,亦要視乎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作決定。
香港記者協會這一裁決發表聲明說:“雖然法庭在是次裁決中沒有對警方的做法是否違反《人權法》及《基本法》作出裁決,也沒有對警方提出的內容可信性提出質疑,但法官在同案較早前已裁定警務人員沒有展示獨有的警員編號及現行的投訴警方機制違反《香港人權法案》要求。在現有投訴警方機制存在根本缺陷的情況下,要求記者採用投訴警方機制或透過漫長的司法程序去指控警方的不當及濫權行為,實在極為困難。”
聲明繼續說:“自(去年)6月中的(反修改逃犯條例)運動開始以來,警方一直妨礙記者採訪、使用不必要及過度的武力,全屬鐵一般的事實。這些個案包括對記者使用辱罵及侮辱性言辭、使用高強度燈光和頻閃強光干擾攝錄設備、無理驅趕記者、故意遮擋記者視線導致記者無法採訪;亦有記者被毆打、被腳踢、遭噴射胡椒噴霧;有警員瞄準記者發射催淚彈及向記者投擲催淚彈,亦有警方利用水砲車對準記者發射,甚至使用橡膠子彈及布袋彈射向記者的事件。
“過去一年半,記協已發出逾百份聲明、信函及向監警會投訴,期望能喚起警務處處長及香港政府的注意,惟警務處處長及政府均沒有認真採取有效措施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