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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表忠”身不由己 “民法典”成違約保護傘


時裝設計師周麗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國際時裝週上懷抱一把棉花做出的花束表達對新疆棉的支持。 (2021年3月30日)
時裝設計師周麗在北京舉行的中國國際時裝週上懷抱一把棉花做出的花束表達對新疆棉的支持。 (2021年3月30日)
藝人“表忠”身不由己 “民法典”成違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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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棉花事件引發中國網民抵制外國品牌。兩岸三地多名藝人近日先後宣布,中止與捲入疆棉風波的國際品牌合作。有專業經紀人指出,與品牌切割並非藝人的個人決定,背後蘊含政治和利益考慮。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由於中國“民法典”把國家利益凌駕於民事權利之上,藝人即使違約也未必有嚴重後果。

兩岸三地連鎖反應

過去一個多星期,超過五十名代言國際品牌的兩岸三地藝人宣布與捲入新疆棉花事件的品牌中止合作,包括香港的陳奕迅、陳偉霆,以及主打中國大陸市場的台灣藝人彭于晏,許光漢,歐陽娜娜等。

而大批中國大陸藝人,如趙麗穎、宋茜和王一博等除了相繼宣布和所代言的品牌切割,並且公開表態支持新疆棉花。

在高漲的民族主義情緒的壓力下,有些藝人因為反應較慢而中招。

近日,中國史上最高票房紀錄電影“戰狼2”的導演和主要演員吳京,被網民揭發使用蘋果手機,而不是國產品牌,部分網民因此質疑吳京不愛國,但也有人為他辯護,認為不應把手機與立場扯上關係,呼籲“理智愛國”。

在台灣,主管影視業務的文化部長李永得認為,藝人的決定可能是基於商業考量,但呼籲不要為了個人利益,為侵犯人權行為背書。

行政院長蘇貞昌也作出批評。蘇貞昌說:“有些人不知輕重,或為自己的利益,或者不知人權的重要等,作出不符合國家利益,或不尊重人權的言行。我們呼籲大家一起為人權發聲,為世界人權的進步共同努力。”

曾建元:藝人“身不由己”

接受美國之音採訪的台灣華人民主書院董事會主席曾建元認為,藝人不僅是娛樂大眾,而且背負社會責任。

曾建元說:“藝人依賴粉絲的支出和消費來形成演藝事業。藝人的一言一行當然會對於他的粉絲,特別是未成年者的價值觀和人生觀的樹立,可能會產生一生深刻的影響。”

他相信,與品牌劃清界線不是藝人個人的決定。曾建元說:“我基本上是比較同情這些藝人。'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他既然是在中國大陸發展演藝事業,他所牽涉到的工作人員或者相關產業,人數眾多,他也必然要考慮到,依附於他的相關從業人員以及他們的家庭,生計上的需要。他們在做這種考慮有時也未必是出於他們的真實意志,反而有很多要遷就政治現實。”

台灣中華演藝總工會理事長康凱向美國之音表示,外界不應把攻擊的矛頭指向藝人本身。他說,不認同藝人切割表態,但明白他們往往身不由己。

康凱說: “藝人就是商品。商品怎麼可能對任何事情有要求呢?不是產品有問題,而是行銷產品的人有問題。行銷商品的人是誰? 我交待所有的藝人不要談政治,我們跟政治毫無關係。藝人是公眾人物,很容易惹到麻煩。我們不需要惹麻煩。是因為大陸的經紀人叫他們去表態。”

經紀人:切割乃“反射動作”

曾與兩岸不少一線藝人合作的一名台灣經紀人以文字形式接受美國之音採訪。她說,在中國大陸,專業的藝人團隊通常在簽訂合約時,都會加上政治的相關條文約束雙方。而藝人既然選擇進軍中國市場,也都早有自覺。

據這名經紀人說,在微博上的網友心目中,政治不正確是大忌。她說,遇到類似新疆棉花的敏感政治爭議,頂級藝人或正在冒起的藝人肯定會馬上切割,否則很可能永遠掛上負面政治標籤,造成長期影響。

她又表示,所謂的“表忠”通常不會有任何實質回報,僅僅是讓劇組和品牌安心而已。她形容,在中國大陸市場,“愛國”是基本素養,遇到涉及國家層面的問題在微博發聲明,對藝人團隊而言是”反射動作”。

這名台灣經紀人回憶以往在北京影視公司工作的經驗,當時每逢重大國家節日或國家災難日,例如十月國慶、歷史大地震哀悼、元宵節、端午節等等,藝人都會在微博發布相關信息,通常工作人員在一周前就已準備相關宣傳文案和海報,災難日當天也會自動轉發人民日報等官方發布的哀悼文案,甚至會自費買數據刷點擊量。

民法典干涉民事行為

外界關注藝人會否因為與合作品牌解約而蒙受經濟損失。上海一名律師接受“觀察者網”採訪時表示,藝人的代言合約當中,一般會註明“品牌方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因此在新疆棉花事件中,藝人和經紀公司可以依法認定品牌違約,提出解約。

他提到,如果雙方合約中沒有明確記載這類條款,藝人與經紀公司也可根據中國“民法典”中“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的相關規定,主張解除合約,而且不必承擔賠償責任。

一名要求匿名的中國法律界人士向美國之音表示,民法典相關條文的本質是為國家機關干涉民事行為找法律依據。

該法律界人士說:“因為國家利益是很抽象的東西。掌握話語權的人的目的是在於能隨意去定義它,能根據我的需要去定性它,因此它跟尋釁滋事罪一樣可以隨便濫用,有異曲同工之效也就在這裡,就是說,他可以隨意去解釋。這個條款真正的目的在於擴大國家機關的權力,藉此來監視民事行為。”

他指出,“民法典”的規定等同賦予藝人單方的合同解除權,以便他們迎合中共的政治需要。

他說:“藝人代言合約當中隨意利用國家利益這樣的條款,隨意單方解除代言合同,來謀求他個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是為了迎合政治需要,因為國家利益往往是政治體制裡面官方立場定性的東西。”

這名法律界人士估計,即使將來品牌方告上法院也很難贏得官司。他說:“中國的法院面臨這樣的一種事情,顯然往往是站在藝人這一方,因為藝人單方解約的行為符合中共的一種政治需要。中國的公檢法都是中共體制下的部門,在這樣一種大是大非上,肯定不會站在品牌方來主持公道,來主持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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