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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裁定 “共同犯罪” 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一個行人走過香港終審法院。 (2018年1月6日)
一個行人走過香港終審法院。 (2018年1月6日)
香港終審法院裁定 “共同犯罪” 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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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星期四(11月4日)作出裁決,裁定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不在現場的參與者,不能將其視為“主犯”。

據港媒報道,終審法院的5位法官認為,暴動及非法集結這兩項罪均屬參與性罪行,因此控方須證明,被告並非獨自行事,而是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此類行為並意圖參與其中。

法官還提到,推動、鼓勵或促進暴動或非法集結的行為,不論被告人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例如從旁協助犯罪或是教唆或慫恿他人犯罪。

另外,對於僅僅是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民眾,並不會面臨任何刑事法律責任。但如果是身處現場並透過言語、行動等方式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而被定罪。

據路透社報道,刑事律師表示,星期四的裁決意義重大,將影響未來的起訴。在香港加強國家安全打擊之際,裁決將受到密切審查。

報道援引一名刑事律師的話說:“他們為檢察官有效地提高了標準,甚至可能阻止了大量籠統和草率的指控。”

香港終院星期四的相關裁決是基於2019年的上環暴動案中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的上訴。香港網媒立場新聞報道說,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上環暴動案被告湯偉雄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

2019年7月,湯偉雄等人在港島上環德輔道西“反送中”衝突中被警方逮捕。湯偉雄與妻子杜依蘭(網名“赴湯杜火”)另外被控無牌持有一套無線電對講機。香港法院去年7月裁決對湯偉雄等人的控罪不成立。香港律政司就案中所涉法律觀點上訴,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但律政司已表明上訴庭的裁定不影響對湯偉雄等人的無罪判決。湯此次是就法律原則的向終院上訴。

湯偉雄對立場新聞表示,此次裁決的結果符合預期,但他也表示,裁決不會影響目前的大環境,但他相信,以永不放棄的心態繼續前行,改變身邊可觸及的壞事,慢慢就可以讓香港回復原貌。

另一名上訴人盧建民因參與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警民衝突,被裁定一項“暴動罪”,被判刑7年。香港終院認為,盧建民暴動罪名成立,因此駁回了他的上訴,他仍需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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