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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碧雲破壞選舉案廣東開審 律師稱檢控錯誤


中國廣東省順德一家法院開庭審判當地一名女子是否犯有破壞選舉罪。法律界人士說﹐這個案子對中國公民能以甚麼方式阻止違法選舉具有指標性意義。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法院星期三開庭審判前獨立候選人李碧雲破壞選舉罪案件。

43歲的李碧雲被控在去年區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砸壞投票箱﹐用剪刀輕度刺傷工作人員﹐因而構成破壞選舉罪。

上午開庭後﹐辯護律師在當事人的要求下向法庭提出﹐由於案件事關人大換屆選舉﹐而主審法官由人大任命﹐加上事件重大﹐因此要求順德區法院迴避此案﹐將案件轉交高層法院審理。法庭在休庭一個多小時後宣佈不接受被告的要求﹐堅持恢復庭審。後來﹐李碧雲因身體不適暈倒﹐法庭再次休庭。

*律師﹕公民阻止違法選舉不構成破壞罪*

辯護律師李志勇在法庭上午休庭後對美國之音表示﹐去年李碧雲所在的順德區第九選區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存在嚴重的違法情況﹐包括由居民委員會代表從人大代表初步候選人當中選舉正式候選人。他說﹐擁有幾百個選民簽名支持的初步候選人李碧雲為阻止不合法的選舉採取行動不構成破壞選舉罪。

李志勇說﹕“首先這個選舉不符合法律規定﹐作為一個選民﹐她當然是有權利抗議的﹐有權利反對的。我認為她這個行為近似於刑法規定的正當防衛。她的選舉權利受到了侵害﹐受到干擾。當然她可能情緒衝動﹐輕微傷到了主持人﹐但是我們國家法律規定﹐輕微傷害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頂多就是行政拘留﹐跟破壞選舉沒有關係。”

曾受理過一些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的北京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楊學林說﹐不管輕重﹐李碧雲用剪刀傷人有錯﹐但從法理上講﹐李碧雲沒有犯下破壞選舉罪﹐甚至不應該被定任何罪。

楊學林說﹕“破壞選舉罪肯定是不構成的﹐那麼是不是她把人家弄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呢﹖第一﹐控方沒有指控她故意傷害罪。第二﹐故意傷害罪也有一定的規定﹐就是說你對被傷害者有輕傷以上的傷害﹐目前沒有這個情況。那麼是不是構成尋舋滋事罪呢﹖這個我們當時也研究過﹐這個也不構成。也就是說﹐她的行為可能觸及到的三個罪名-破壞選舉罪﹑故意傷害罪和尋舋滋事罪都不構成。”

*李碧雲案具指標性意義*

李碧雲案被認為是中國首宗獨立候選人以破壞選舉為罪名受到法庭審判的案件。她去年9月被警方逮捕後﹐大批網民指責當局打壓獨立候選人參選人大代表。順德區檢察院在回應輿論批評時說﹐犯罪嫌疑人李碧雲用暴力手段擾亂選舉秩序﹐破壞選舉設施﹐並導致一名工作人員輕傷﹐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情節嚴重。

辯護律師李志勇自己也在去年以候選人身份參加了深圳當地的人大選舉。他說﹐李碧雲案件對中國公民能否充份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以及如何合理阻止地方選舉違法問題具有指標性意義。

李志勇說﹕“她這個案子事實上很有典型意義﹐很具憲法意義﹐它涉及到公民的選舉權這項政治權利﹐還有選舉制度﹐這兩個重大問題。它跟去年公民獨立參選有密切聯繫。我們替她辯護的兩個律師都是獨立參選人。所以﹐李碧雲一出事﹐我聽說她被抓了﹐我們感覺事情很嚴重。如果參選可以被抓﹐那麼我們自己也不是可以被抓﹖”

同樣參與了去年地方人大代表選舉但頻頻遭到打壓的江西前獨立候選人劉萍星期三也專程到廣東順德旁聽李碧雲案的庭審。她說﹐李碧雲抗爭違法選舉的行動值得肯定。

劉萍說﹕“李碧雲的案子﹐即便有罪﹐它也應該是阻止違法選舉罪。它這個選舉是違法的﹐典型違法的﹐每個公民都有阻止和檢舉揭發的義務。”

星期三下午﹐李碧雲的身體仍然很虛弱。法庭決定將庭審延期到星期四上午繼續展開。

辯護律師李志勇說﹐他和另一位辯護律師王全平會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但他估計﹐法院判李碧雲有罪的可能性很大。即便如此﹐李志勇說﹐中國各地的公民不會因為李碧云受打壓而放棄行使自己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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