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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公司刪除針對女性的仇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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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臉書最近一直加緊努力刪除其社區頁面上出現的仇恨言論,特別是針對女性的暴力言論和圖像。在這之前,包括美國“婦女、行動和媒體”在內的一些婦女權益組織以及個人聯合發表了一封公開信,要求臉書公司對明顯是在縱容或慫恿強姦、家庭暴力、貶低女性,或者把這類行為視為可笑或可誇耀的組織、頁面及圖像採取行動。

據“婦女、行動和媒體”稱,臉書的社區頁面上出現了 “強姦你的女朋友“、“踢你女友的屁股,因為她不給你做三文治”,以及“暴力強姦你的朋友只為取樂”等針對女性的暴力言論,此外還有婦女受傷,被捆以及血淋淋的圖片,圖片下面附有說明:“下一次不要再懷孕”。公開信發佈之後,臉書上已經搜索不到包含這些字眼或圖像的頁面。

臉書公司總部位於加州的門洛帕克,它是由年輕企業家馬克.扎克伯格在2004年創立的。據社交媒體監督平台checkfacebook.com的統計,到2013年6月6號為止,臉書的全球用戶超過9億8千9百多萬。臉書在女性中尤其受到歡迎,估計一半以上的用戶都是女性。

“婦女、行動和媒體”的執行主任杰克琳弗里德曼(Jaclyn Freidman)說: “我們看到,當這些把針對女性的暴力視為平常,甚至加以頌揚的圖片和想法一再出現時,我們的社區和文化便不再把它們看作是必須解決的問題了。我們不但會事不關己,還會把這種行為當作是不可避免的,無關宏旨的事情,從而對婦女造成直接傷害。”

參與發起公開信的女作家索拉雅謝馬利(Soraya Chemaly)說: “這些侵犯婦女人權的圖像表達被用於娛樂和牟利,很明顯違反了臉書的指導方針。了解這一點非常重要。很多人上竄下跳要求言論自由。我們需要而且理解這些權利,但他們談的是臉書是否應調控言論的問題,而我們說的是臉書該如何調控言論的問題。”

據謝馬利介紹,在他們發起公開信後僅一個星期,全美就有15家公司拿下了它們在臉書上的商業廣告。此外,社會大眾發佈的相關推特短信多達6萬多個,電郵5千件。

日產汽車公司在美國的發言人表示,該公司已經停止臉書上的所有商業廣告,直到臉書能夠向該公司保證,它的廣告不會出現在具有冒犯性內容的頁面上。之後,一些小公司也紛紛效法,表示要拿下它們在臉書上的商業廣告。還有一些公司雖然沒有這麼做,但是它們在包括臉書在內的社交媒體上或者通過發送電郵公開表示反對針對女性的暴力言論。

明尼蘇達州的廣告公司Carmichael Lynch的財務主管斯泰西詹尼奇(Stacy Janicki)指出,在確保網站內容方面,廣告商對消費者負有責任,媒體公司對廣告商也負有責任。

“去年,臉書公司的收入幾乎全部來自廣告贊助。就廣告費而言,社交媒體已經成為一個擁有大約40億美元的市場,包括臉書在內的社交媒體在從重內容向重商業廣告轉換時,它們對廣告商和消費者負有的責任,基本上是和電視網絡以及印刷出版業一樣的。隨著臉書繼續靠廣告生存,它們就要想辦法安置過濾網設施來監督和管理廣告的商業環境。”

總部設在費城的“國家憲法中心”的主席兼總裁、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杰弗里羅森(Jeffrey Rosen)指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只適用於政府,而不適用於臉書這樣的私營公司。這條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因此,臉書作為私營公司,不受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因此有權對它頁面上的言論和內容進行調控。

羅森說: “臉書和谷歌不是政府機構,只有政府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限制。包括臉書、谷歌、推特在內的領先網絡公司都有自己對仇恨言論的定義,它們在很多方面迥然不同。推特的定義與憲法標準最接近,它主要是說,只要某一言論不威脅或意圖挑起即時暴力行為,就不會將其刪除,但是臉書、谷歌以及谷歌旗下的youtube對仇恨言論的定義要廣義得多。”

首都華盛頓的律師克里斯托弗沃爾夫(Christopher Wolf)指出,至於哪些言論構成仇恨言論,取決於言論的上下文以及它是如何使用的,因此不宜給仇恨言論一個嚴格的定義。

“從廣義上說,仇恨言論是指對與自己不同的人,特別是少數族裔的攻擊。典型的仇恨言論包括反猶太人、種族主義以及引起同性戀或伊斯蘭教恐懼症的言論,還有攻擊殘疾人或者針對女性的大男子主義言論。檢驗某一言論的標準是看它是否侵犯了人的尊嚴。”

沃爾夫教授認為,正因如此,臉書作為社交媒體在言論方面應該履行對用戶的道德義務。

“那些趨向於貶低、輕視和攻擊他人的視頻、文章、圖像、音樂以及網絡遊戲不僅會對受害人產生深遠的影響,還會慫恿其他人去從事針對少數族群的暴力行為。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我認為,網絡服務公司也認識到,他們有對這种行為採取行動的道德義務。”

但是,羅森教授指出,根据具有司法審查權的聯邦最高法院以往的判決,只有意圖而且有可能立即挑起暴力和不法行為的言論,才屬於被禁止的仇恨言論。他認為,臉書上發佈的只是一些冒犯性言論,它們既沒有直接凌辱或攻擊女性的意圖,也不構成即時暴力威脅。

不過,羅森教授還是提醒人們思考如下問題:私營公司掌握如此大的言論控制權是否恰當?鑒於它們大權在握的事實,應設立怎樣的監督機制?能否對被刪除言論提出上訴等?

“在美國,我們傳統上依賴法官實施保護言論自由的憲法標準。但是,在21世紀的今天,私營公司的主管掌握了只有法官才有的權力。因此,我們需要重新思考,以找到保護言論自由的新的創新方法。”

面對來自婦女權益組織以及廣告商的強大壓力,臉書公司表示將密切關注“殘忍的或麻木不仁的”言論和內容。臉書負責公共政策的副總裁馬恩萊文(Marne Levine)在臉書上張貼聲明說,“最近幾天,我們識別和刪除仇恨言論的系統未能如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揮有效的作用,特別是在圍繞性別歧視的仇恨言論方面,這已經很清楚了......過去幾個月,我們一直在努力改進違規報導的反應系統。但是,這些系統所使用的指導原則未能捕捉到所有違反本公司規定的內容。我們需要,而且會做得更好。”

萊文在聲明中的承諾包括:在法律專家和婦女組織的幫助下,更新社區標準小組為識別仇恨言論所使用的指導原則﹔更新監督仇恨言論小組成員的培訓
對於在法律上不構成仇恨言論但屬於“殘忍的或麻木不仁”內容的頁面,增加臉書用戶的責任程度﹔
實施一項政策,要求開辟有問題內容頁面的用戶公開附上個人賬戶。

顯而易見,上述舉措是臉書公司在網絡內容的自我審查方面做出的又一努力。正如法律專家在這個問題上觀點迥異一樣,社交媒體用戶的反應也是見仁見智。未來網絡服務公司在調控網上言論方面應該如何定位,預計將成為美國法庭的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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