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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展案看“口袋罪”尋釁滋事:不聽話的統統裝進去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记者张展开庭审理时,警方试图阻止记者在法院外录像报道。(2020年12月28日)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记者张展开庭审理时,警方试图阻止记者在法院外录像报道。(2020年12月28日)
從張展案看“口袋罪”尋釁滋事:不聽話的統統裝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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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遭受新冠病毒疫情禍害的2020年邁入年末之際,因隻身前往武漢對外披露疫區見聞而遭抓捕的公民記者張展在上海被判重刑4年,罪名則是當局多年來慣用的“尋釁滋事”。張展因言論被“尋滋”引發國際社會強烈的關注,也令外界再次審視“尋釁滋事”這一長期被外界痛斥、並把數以百計的社會人士裝進去的“口袋罪”。

說真相被裝“口袋”

2020年12月28日,上海浦東新區法院開庭審理因言獲罪的張展“尋滋”案。法庭在草草聽取公訴人對張展透過微博、微信和Youtube發表所謂“有問題的言論”的指控後,在既沒有列舉文章或文字,也沒有播放視頻的情況下,當庭判處以沉默抗議的張展有期徒刑4年,刑期至2024年5月14日。

張展案庭審吸引了海外媒體到場報導,而多位赴上海聲援張展的維權人士被警方強行帶走。此判決激起外界的憤慨,有維權人士呼籲張展案的所有辦案人員,包括國保、檢察院、合議庭及幕後決策者未來應全部以侵犯人權被追究責任。

曾在上海做律師的張展今年2月1日抵達因新冠病毒疫情蔓延而已封城的武漢,不懼風險,獲取第一手情況。5月14日,她被武漢警方抓走,次日被上海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拘,6月19日被批捕,9月18日,其案被移送法院。張展6月起一直絕食抗議,被強行灌食,健康狀況令人擔憂。

因代理709律師大抓捕案而遭受打壓和生命威脅的人權律師陳建剛2019年與家人逃離中國。陳建剛星期二對美國之音表示,在中共體制下,法律就是政治工具,尤其是在當局宣布抗疫是“偉大勝利”後,絕不允許任何人挑戰當局的謊言。

他說:“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中國人去探究真相,去傳播真相。那麼張展就是因為觸犯了中共這個禁忌。她不願意相信中共的謊言,去探求真相。僅僅是說了幾句話而已,中共就殘酷鎮壓。本質上還是要掩蓋控制言論,禁止真相的傳播。”

寫文章也被裝

張展“被尋滋”案是近年此類“因言獲罪”案件中最具有影響的個案之一。據維權網報導,近期其他比較典型的“被尋滋”案有北京作家和編劇、網絡寫手“肥豬滿圈老李”李貴寶,他因發文章被海淀法院判刑1年,2020年12月24日被收押。

李貴寶在被收押前撰寫的《一切都結束了,終於不用再擔驚受怕了!》的網文中透露,他今年4月9號寫了一篇7000字的文章,多為調侃,談了疫情。結果,4月11號晚就被帶走,多次筆錄。4月12號夜送看守所,因體溫過高,看守所不收,4月13號凌晨取保候審。

李貴寶案12月3號開庭,庭審3、40分鐘便結束等候宣判。12月21號接法院通知,24號到中關村醫院體檢後收押。他在文中最後說,“估計大家都關心,啥罪名啊?尋滋!”

推特點贊還被裝

近期另一起典型的“尋滋”案例是天津軟件工程師周紹卿因在推特上發文點贊竟被判刑9個月。周紹卿因點贊和發推120餘條,2020年3月13日被刑拘,8月17日批捕。周紹卿曾被誣陷為精神病人,但法院又稱他有完全責任能力將他判刑9個月,刑期至12月11日。周紹卿已刑滿獲釋。

另外,河南許昌電氣職業技術學院高級講師文長安被指因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在推特大量轉載並評論發布“污衊、辱罵國家領導人、中國共產黨及攻擊中國政治體制”等推文1500餘條,2020年8月4日被逮捕,10月14日被判刑一年,罪名是“尋釁滋事”。

網絡言論照樣裝

此外,45歲的湖北荊門人權活動人士劉艷麗2020年4月24日被以“尋釁滋事”判刑4年。判決書稱,劉艷麗的網上言論攻擊、侮辱黨和國家領導人,有損政府形象。劉艷麗的親屬和辯護律師表示,案件涉及的都是網上發表或轉發的言論,純屬應受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范疇,不構成犯罪。

劉艷麗2016年9月27日被刑拘,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羈押8個月後,2017年5月27日取保候釋。2018年5月被監視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指在取保期間涉嫌違規與外界聯繫,傳喚後被正式逮捕。2019年1月31日案件開庭,15個月後才判決。

山東招遠市訪民王江峰因在微信和QQ上轉發敏感言論,2017年4月7日以“尋釁滋事” 罪判刑2年。有分析表示,王江峰案應是2016年9月新法規定刑事案件中“網絡平台發布信息可成為呈堂證供”後,當局以“尋滋”這一“口袋罪”打壓發表網上言論公民的第一案。

身在海外也不行

而一些人即使身在國外,因發布被當局認為“有損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言論也會被威脅、騷擾、判刑,甚至累及國內的家人。

一名20歲名叫羅岱青(Luo Daiqing譯音)的留學生因2018到2019年在美國明尼蘇達大學就讀期間發推諷刺中國領導人,“產生了負面的社會影響”,去年7月放假返回武漢後被捕,11月被“尋滋”判刑6個月。

文字獄盤點令人驚心

近年來“因言獲罪”被“尋滋”的受害者有普通網友、異見人士、大學教師、專家、學者、反抗者等等。大批人因批評政府或某位領導人的言論,或發表維權、時政甚至是涉及歷史的信息都被追究。

“中國文字獄事件盤點”2019年10月12日開推,到一周年之際,就已經收集到約400份“因言獲罪”的“尋釁滋事”案件判決書,絕大多數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取。

此外,該推號收集了2013年7月至2020年12月14日的1818件因網上言論而遭受各種“尋滋”處罰的案件,其中絕大多數發生在2018年以來的近3年。

中國外交部今年7月2日在萬言的《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謬論及事實真相》一文中回應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批評,稱“在中國,任何人不可能因為僅僅發表言論就受到處罰或刑罰”。

“口袋罪”到處裝人

不過,中國公民運動網表示,中國人權狀況的真實現狀是,公民僅僅因為批評政府和某位國家領導人,輕者被訓誡、行拘或刑拘,重則被定罪判刑入獄。大批民眾還因維權和上訪等行為也被“尋釁滋事”。

另據報導,許多地方當局2019年集中打擊抹黑國家形象的“精日”言論,許多人被裝進“尋釁滋事”這個口袋。

到了2020年9月,內蒙古因推動雙語教育,取消蒙語教學而觸發蒙族民眾的不滿,許多人以各種和平方式抵制和抗議。結果當局以“尋釁滋事罪”拘捕、傳喚和處罰數以百計的人士。

專家:尋滋罪乃刑法之恥

中國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在主講“厚大法考”談到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時表示,“尋釁滋事屬於萬金油罪名”,中國刑法其實可以只保留一個罪名,就是尋釁滋事,“一切都是尋釁,只要經過合理的刑法解釋”。他表示,尋釁滋事有點類似於中國古代的“不應而為罪”,“就是不能幹,你乾了就是尋釁滋事。所以這很搞笑”。

也是執業律師的羅翔在主講刑法時還曾談到定罪量刑的法應盡可能清晰明確,不能太過於模糊,否則司法機關都不知道該怎麼用。然後他們“就會亂用,他就會想怎麼用怎麼用,他就會選擇性執法”。

羅翔舉例說,79年刑法中的口袋罪流氓罪到97年刑法分解成了若干個罪名,但都保留了模糊性的特點,其中最為學界詬病的就是外界非常熟悉的口袋罪“尋釁滋事” 。

羅翔表示,一般法考不會考“尋釁滋事”罪,因為它是“刑法的一個恥辱”。他強調,定罪量刑的法不能太模糊,因為模糊一定會成為選擇性執法的一個依據,他想定你就定你,不想定就不定。

“口袋罪”成鎮壓利器

曾代理過許多敏感案件的陳建剛表示,當局製定這類口袋罪罪名,就是將法律作為維護統治的政治工具。

他說:“中共會將他們認為需要處罰、鎮壓的行為、個人,都會放到這種口袋罪當中。我們即便是按照中共制定的法律的話,也不構成犯罪。如果允許律師辯護,能有一個公平的法庭,所有這些行為都不構成犯罪。還是說,這種案件是政治案件,適用的規則是鬥爭、是鎮壓,而不是法律。包括網絡上的言論等等,直接就按這種口袋罪的罪名來處分。這些(罪名)都是中共統治的工具,它是作為刀斧來鎮壓的。”

國際人權組織大赦國際中國問題研究員倪偉平(William Nee)星期三對美國之音表示,張展因言論被“尋滋”判刑,不僅違反國際人權法律,也違背中國法律保障的公民權利。

他說:“判刑給她4年,按照國際法是個違法行為。這個罪名也是一個口袋罪,任何一個行為,在網上的行為,也可以適用這個罪名,可以進入這個口袋。這個是有一個很大的隨意性,他們法庭或者檢察院就可以按照你的行為,他們覺得是有害,就可以對你判刑。但是什麼是有害,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基本上就是黨說了算嘛。”

尋滋罪源自流氓罪

“尋釁滋事”罪的起源是流氓罪,該罪本身就是一個經典的口袋罪。流氓罪是1979年頒布的中國刑法第160條規定的一種罪行,包括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

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規定了6種提高量刑幅度的犯罪,流氓罪列於首位。在當年的“嚴打”中,一些僅僅因為組織家庭舞會或“黑燈舞會”的人,包括女性,都被以流氓罪處決。

有分析表示,流氓罪因比較籠統,實際執法中難以界定,把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定為流氓罪的隨意性很大,而刑罰幅度過寬也容易造成量刑時的弊病,成為名副其實“口袋罪”。

因此1997年修訂的刑法將流氓罪取消,分解為強制猥褻、猥褻兒童、聚眾淫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罪名。

而“尋釁滋事”罪後來也成為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因定義寬泛、措辭模糊,這個罪名被廣泛用來對付人權活動人士、維權人士、上訪者等等。

中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五)其他情形。

司法解釋涵蓋網絡

最高法和最高檢2013年擴大了“尋釁滋事”的法律定義,將網絡行為納入其中,稱任何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和散佈虛假信息的行為,初犯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解釋還將任何被轉發500次或瀏覽5000次以上的“誹謗信息”界定為非法,儘管這些行為並不受信息發布者的控制。2015年7月發布的《網絡安全法》草案,2017年6月1日起實施,又重申了這個界定。

此外,有網民蒐集了近年來以“尋釁滋事”罪處罰的一些“不常見”行為的案例,包括罵街、辱警、網上發文不慎、幸災樂禍、傷害民族感情、污損領導人畫像、網上洩憤言論過激、85歲老嫗頻繁上訪、20歲小伙街頭建築牆壁塗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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