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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拉斯一警察被定罪 警察殺人後被判謀殺罪罕見


前警員羅伊·奧利弗(前左)在辯護律師陪伴下當庭聽取宣判。他因為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槍殺15歲的喬丹·愛德華茲而裁定犯有謀殺罪並被判處15年監禁。(2018年8月29日)
前警員羅伊·奧利弗(前左)在辯護律師陪伴下當庭聽取宣判。他因為在德克薩斯州達拉斯槍殺15歲的喬丹·愛德華茲而裁定犯有謀殺罪並被判處15年監禁。(2018年8月29日)
達拉斯一警察被定罪 警察殺人後被判謀殺罪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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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一名被控槍殺一名沒有武裝的少年的達拉斯警察被裁決罪名成立,這種定罪十分罕見。

星期三,達拉斯警察羅伊·奧利弗因為2017年打死15歲的高中一年級學生喬丹·愛德華茲而被判處15年監禁。他成為2005年以來因執勤期間開槍打死人而被定罪的第六名警察,而這段時期發生的警察開槍致人死亡事件數以千計。

民權倡導人士說,雖然這些槍擊事件中的多數都是合理的,但近年來有問題的警察槍擊案層出不窮,加劇了一些美國社區的矛盾,他們希望本星期的定罪將導致當局落實新政策,制止這種槍擊潮。

美國歷史最悠久的民權組織有色人種協進會(NAACP)倡導和政策事務高級副總裁希拉里·謝爾頓說:“這可以作為什麼可以做和應該怎樣做的榜樣。希望我們能夠利用這件事來讓更多的地方警察局、州警組織甚至是聯邦層次的機構來改變他們做事情的方式。”

退休拉斯維加斯警察、《警察生活》(A Cop's Life)一書的作者蘭迪·薩頓贊同將奧利弗定罪,但是他說,達拉斯發生的事情是警察槍擊事件中的反常例子。

薩頓說:“這不是警察合理開槍。想把這次槍擊跟(白人警察槍擊黑人的其它著名事件)摻和在一起,然後形容說,這些槍擊都是過當的,並拿來當作反警察的言論,我覺得這是讓人反感的。”

根據鮑林格林州立大學刑事犯罪學專家菲爾·斯廷森的追踪數據,執勤警察每年打死900到1000名嫌疑人,這個數字近年來基本不變。不過根據斯廷森的數據,2005年以來,只有93名警察因為執勤期間開槍打死人而受到謀殺或過失殺人指控,與槍擊有關的罪名被判成立的只有33人。

這些人當中,只有六人被裁定犯有謀殺或過失殺人罪,其中四人的定罪在上訴後被推翻。在所有這四起案件中,這些警察後來另外受到與槍擊事件有關的聯邦控罪並被定罪,並且被判長期監禁。

斯廷森說:“在多數這些案件中,警察被裁定合理開槍。”

警察是否可以使用致命武力的法律標準是1980年代兩起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決定的,多數警察局都根據這些裁決制定了指導原則,規定了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嫌疑人使用槍支。

在“田納西訴加納”案中,最高法院在1985年裁決,警察只有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對警察本人或他人構成重大致死或致傷威脅時,才能對逃跑的嫌疑人使用致命武力。在“格雷厄姆訴康納”案中,最高法院在1989年裁決,在判定一名警察是否使用過當武力時,須使用“客觀合理標準”。

斯廷森說,根據這些裁決,“如果警察有合理的擔心,覺得自己或他人面臨迫在眉睫的威脅,有可能受到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武力襲擊時,警察使用致命武力就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他說,“如果一名警察主觀地相信有迫在眉睫的威脅,但其想法並不客觀合理,那麼這名警察的做法在法律上就是不合理的,不能將其作為'積極抗辯'來推翻定罪。”

奧利弗就是這樣被定罪的。在法庭證人席上,奧利弗聲稱,他向愛德華茲和朋友乘坐的小汽車開槍是因為他希望保護他的搭檔,因為他當時相信,他的搭檔會被這輛車撞倒。但是搭檔泰勒·格羅斯已經作證說,他當時並不覺得自己有生命危險,不覺得有理由向車開槍。

但是批評人士說,警察局有關使用致命武力的政策並不清晰,也缺乏連貫性,這有時導致使用過當武力。

NAACP的謝爾頓說:“我們正在查看這些問題,希望將其解決。我們希望確保把那些政策落實到位,這樣我們就能明白你如何以及何時能夠使用致命武力。”

薩頓說,警察局的程序各家機構各有不同,但是在使用致命武力的問題上,所有警察局都遵守“格拉厄姆訴康納”案的裁決。

在涉及警察行為不當的案件中,警察幾乎都是被指控犯有州罪,在州法庭受審。聯邦司法部很少起訴警察,只有在地方檢察官在明顯過分的案件中未能說服法院定罪或者被告量刑過輕時,聯邦當局才會起訴。經常發生的情況是,聯邦當局按照一項將剝奪個人的民權視為犯罪的法律而起訴涉案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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