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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情局僱員是否會被引渡回美國?


香港中環出現支持斯諾登的橫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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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情局僱員是否會被引渡回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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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曾經就職於美國情報機構的愛德華斯諾登向英國《衛報》披露說,美國情報部門收集用戶的通話記錄以及監督網民的互聯網活動。之後,圍繞他有可能從香港被引渡回國的報導便層出不窮。美國之音記者亞微從法律細節的層面,分析了斯諾登被引渡回美國的可能性有多大。

“這就是事實真相,這就是正在發生的事情,你們自己判斷我們應不應該這麼做。”

原美國國家安全局合同工、前中情局技術助理愛德華斯諾登(Edward Snowden)日前主動向英國《衛報》披露了美國情報機構收集並監控網絡和電話用戶的信息,以監視可疑的外國人以及與國外有聯繫的美國人的機密之後,他的行踪就成為世界媒體追踪的目標。

現年29歲的斯諾登從曾經工作過的國家安全局的合同承包公司“博思艾倫諮詢公司”休假後,於5月20日離開他在夏威夷的家,隻身來到香港。他向《衛報》表示,他之所以選擇來到香港,是因為香港積極致力於言論自由並捍衛持不同政見的權利。

從斯諾登的採訪來看,他似乎已經做好了隨時被抓的思想準備。

斯諾登: “你不可能和世界上最強大的情報機構挺身較量而不遭遇任何風險。因為這個對手太強大了,沒有人能和它進行實際的對抗,如果他們想抓你,你就插翅難逃。”

之後,斯諾登在接受香港《南華早報》的採訪時又進一步解釋了他來到香港的目的。

斯諾登: “那些認為我挑選香港這個地方是一個錯誤的人們誤解了我的動機。我來這裡不是為了畏罪潛逃,而是要揭露犯罪。”

目前,世界輿論在對斯諾登洩密一事品頭論足的同時,也在探究他被引渡回美國的可能性。鑑於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一事實,中央政府是否會干預此事,香港在斯諾登有可能被引渡回國的問題上究竟有多大的法律權力,都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問題。

1990年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9條明確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香港大律師郭兆銘(Clive Grossman)指出,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根據香港基本法,中央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有關的外交事務,但是對包括引渡在內的法律問題沒有插手的權力。

郭兆銘: “就香港基本法而言,香港對所有法律事務均有完整的主權。中央政府沒有任何決定權。在法律問題上,只有在既涉及香港,又涉及中國的事務上達香港終審法院時,中央政府才有決定權。屆時,中國全國人大可以決定是否要推翻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

香港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Regina Ip)進一步指出,根據美國和香港現行的雙邊引渡協議,假如被引渡的人是中國公民,而且牽涉到中國的國防、外交以及根本公共利益或政策,香港可以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但是,由於斯諾登是美國公民,因此,這個規定不適用於他。言外之意,斯諾登在被引渡的範疇之內,是可以被引渡的。

葉劉淑儀: “美國和香港的雙邊引渡協議由來已久,已經實施了15年以上。這是一個互惠協議。美國幫我們把逃犯引渡回香港,我們反過來也為美國提供幫助。我們將按照法律規定行事。我們了解有些人同情和支持斯諾登。但是,香港必須履行國際權利和義務,這非常重要。”

香港大律師湯家驊(Ronny Tong)認為,引渡的主動權在美國。他表示,在美國對斯諾登正式提出起訴並要求引渡他之前,香港政府沒有任何法律和政治理由對他採取任何行動。

湯家驊: “斯諾登目前是一個自由人,由於他在香港沒有犯罪,因此香港政府沒有任何法律權力對他進行監視或關押。他有來去的自由。媒體現在似乎失去了和他的聯繫。我們不認為他已經離開香港。他想做什麼,就可以做什麼,他完全有這個權利。”

不過,紐約霍夫斯特拉大學法學院教授古舉倫(Julian Ku)指出,美國和香港的引渡協議中有一個例外,那就是,如果被引渡者被指控政治犯罪,或者要求引渡的國家提出的起訴帶有政治動機,那麼,此人就不必被引渡回國。

古舉倫: “斯諾登可以提出,美國是出於政治目的才要求引渡他的,而且他被起訴的罪名是政治犯罪。不過,這個論據很難說服人,因為美國不太可能因為他反對政府或發表了批評政府的言論而起訴他,而有可能因為他的所作所為而起訴他。另外,斯諾登也可以提出政治避難。不過,這個論據就更難說服人了,因為他必須證明他因為參加某一種族、宗教、社會或政治組織而受到迫害,但是,他並不在這些範疇之內。”

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律師艾倫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指出,正因如此,美國政府恐怕不會以政治犯罪的指控,而是以偷竊不屬於他的文件這樣的普通刑事犯罪指控對斯諾登提出起訴。這樣,香港政府就只好將斯諾登引渡回國,中央政府也無法加以乾涉。

艾倫德肖維茨: “斯諾登只能因他被引渡的犯罪指控接受審訊。美國不能誘其上鉤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也就是說,美國不能說,我們要以偷竊罪的指控引渡他回國,但是在他回國後,又以間諜罪來審訊他。法律規定,斯諾登只能因被引渡的犯罪指控受到審訊,而且即使他被引渡回美國,也不能保證他一定就會被判罪,只要有一個陪審員反對,罪名就不會成立。”

不過,德肖維茨說,美國可以吊銷斯諾登的護照,這樣一來,他就有可能被香港驅逐出境。接下來的問題是,哪個國家願意接納他?德肖維茨說,斯諾登被驅逐出境後,只能去和美國沒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否則,他還有可能被引渡回美國。

斯諾登對《南華早報》表示,他計劃繼續呆在香港,直到被要求離開為止,他誓言要和美國政府任何試圖引渡他的努力進行抗爭,同時請求香港法庭和人民來決定他的命運。

因此,就香港的法律以及美國和香港的引渡協議來看,斯諾登是否被引渡回國取決於很多因素,例如,美國是否會提出將其引渡回國,他是否仍會繼續留在香港,美國對他提出什麼犯罪指控,被指控的罪名是否得到香港的承認,亦即香港是否有類似的罪名。這些問題若不明了,引渡斯諾登的問題就只能停留在法律探討的層面。最後,即使香港得到美國引渡斯諾登的請求,香港法院仍要根據引渡協議的規定和所掌握的證據作出最後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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