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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企圖煽動需還柙 學者憂成首位死於獄中政治犯


75歲患有末期腸癌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計劃趁2月4日北京冬奧開幕,抬棺材到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抗議,被控企圖煽動罪 (美國之音湯惠芸)
75歲患有末期腸癌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計劃趁2月4日北京冬奧開幕,抬棺材到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抗議,被控企圖煽動罪 (美國之音湯惠芸)

75歲患末期癌症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計劃趁上星期五北京冬奧開幕,抬棺材到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抗議,未出發已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上星期六被控企圖煽動罪在法院提堂,是主權移交後首宗“企圖或準備作出”煽動罪的控告,法官拒絕古思堯保釋。有學者表示,控罪可能抵觸《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集會自由,質疑警方的行動可能為了冬奧不想令北京有任何尷尬,亦憂慮古思堯年紀大加上患有末期癌症,法官拒絕保釋可能成為香港首位死於獄中的政治犯。

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企圖煽動需還柙 學者憂成首位死於獄中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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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經常與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民主派人士,抬棺材抗議的75歲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計劃趁上星期五(2月4日)早上北京冬奧開幕日,抬棺材到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抗議北京漠視被捕的香港市民及政治人物,只顧“粉飾太平”籌辦冬奧。

社運人士古思堯首被控企圖煽動罪

古思堯上星期五清晨未出發前,已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並在他的住所搜出寫有“民主人權高於冬奧”以及“結束一黨專政”等字句的棺材和白旗等示威道具。

據多家香港傳媒報道,除了古思堯之外,警方上星期五在其他地點帶走4名男女,包括外號“女長毛”的社運人士雷玉蓮、中國工黨副主席陳勁松、前民主黨黨員馮競文及社運人士陳意明,他們先後獲准保釋。

古思堯被通宵扣留調查後,上星期六(2月5日)被控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下的“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審理。

據香港《明報》引述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被控企圖煽動罪的案件甚少,回歸後近年才以煽動罪行檢控,古思堯的案件是主權移交後首宗“企圖或準備作出”煽動罪的控告。

外號"長鬚"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後排右二)與外號"長毛"的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後排右一),2019年5月26日抬棺材參與六四30周年大遊行,到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門外抗議 (美國之音湯惠芸)
外號"長鬚"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後排右二)與外號"長毛"的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後排右一),2019年5月26日抬棺材參與六四30周年大遊行,到北京駐港機構中聯辦門外抗議 (美國之音湯惠芸)

法官指控罪與國安法相關拒批保釋

控方案情指,被告古思堯報稱兼職船隻維修員,被指於或約於2022年2月4日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引起對(北京)中央及或港府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港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憎恨等;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呈上多份剪報新聞,提及古思堯過往多年經常示威以及說過的抗議口號。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讓警方調查及為檢取的兩部電話作科學鑑證,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並反對古思堯申請保釋。

古思堯上星期六沒有律師代表,法庭書記讀出控罪後,他表示“人權高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我不認罪”。

法官表示,古思堯暫時毋須答辯,認為本案與國安法相關,法官不相信古思堯不會作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拒絕他的保釋申請,案件押後到4月1日再提訊。古思堯保留8日保釋覆核權,將於星期五(2月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保釋覆核。

現年75歲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左)2013年5月26日參與前學民思潮平反六四遊行,與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抬著道具棺材遊行經過一間百貨公司 (美國之音湯惠芸)
現年75歲的香港社運人士古思堯(左)2013年5月26日參與前學民思潮平反六四遊行,與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抬著道具棺材遊行經過一間百貨公司 (美國之音湯惠芸)

大律師指過往少有示威前拘捕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確實有包括一些準備作出或企圖作出的行為,情況有如企圖謀殺,要看現場作出的行為有多接近實質的罪行。

蕭志文說:“情況是例如你拿一把刀,你還沒出門,那個情況可能準備的情況未足以去到企圖謀殺,但當你拿著那把刀去到那個人面前,你揮起那把刀,就可能已經夠了。即是說看你那個動作、看你的行為究竟是去到多接近實質那個罪行的情況,而那條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本身亦都包括一些準備性的罪行,即是說作出、企圖作出,或者準備作出都算的。”

蕭志文表示,從新聞報道的情況估計,相信警方可能有足夠理據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控告古思堯,不過,他認為更理想的做法可能是等到古思堯真正作出示威行動才拘捕及檢控,過往亦很少在示威行動未發生前作出拘捕。

蕭志文說:“我覺得如果你(警方)覺得那個已經是一個構成罪行,那麼真的可以作出拘捕的,如果你覺得那個部份,譬如在家裡準備(去示威)他可能在出門之前可能改變主意,不出(門)、不去做那件事情(示威),那個情況未至於去到一個‘準備作出’這個行為的話,在那個情況拘捕他(古思堯)似乎未去到這個地步,即是這樣的情況之下,這樣去告他(古思堯)就有一點問題的,但是我覺得警方可能會考慮的,就是他以前曾經試過很多次抬棺材(示威)這個情況,真正來考慮他這次行為可能到最終很大機會會去到(示威),這樣來作出拘捕的話,我只可以說明白相當有可能會去到一個地步,是正式去作出那個(示威)行為,所以它(警方)是預先去拘捕他,這個我只可以說明白,亦都不是一個不對、不符合法例的情況,不過,我覺得以前就不會去到這麼早這個階段作出拘捕。”

國安法實施後情況大不相同

記者問及,國安法實施之前,支聯會未解散的時候經常高呼“結束一黨專政”等口號,隨著去年9月支聯會及3名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這些口號是否已被定性為煽動顛覆﹖

蕭志文表示,一些警方以前不會拘捕及檢控的行為或者口號,在國安法實施之後情況已經大不相同。

蕭志文說:“我覺得以前是不告的,但是現在似乎的傾向就是‘就算是告都不奇怪’。我只可以這樣說,即是一些以前可以做的事情,現在相信大家都未必會做,亦都未必敢做,亦都不代表現在的警方不會在那個情況之下去拘捕,我只能夠這樣說。”

學者質疑警方行動不想令北京尷尬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控告古思堯,相關控罪是港英殖民時期的條例,他認為可能抵觸《基本法》賦予的言論、集會及表達自由,質疑警方的行動可能為了冬奧不想令北京有任何尷尬。

鍾劍華說:“現在他(古思堯)示威,他告訴別人他去示威,或者去抗議,跟著就說他意圖做出一項或者多項煽動性的行為,這個講法本身我覺得已經同《基本法》所保證那些集會、言論、表達自由,以致一些人權法裡面保證的自由抵觸。不過,現在的政府就可能冬奧這件事,不想令北京有任何尷尬,亦都不容許有任何負面新聞,所以就不給他(古思堯)做(反冬奧抗議),所以就找到一條這樣的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是可以用的也解釋到的。”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表示,古思堯患上末期大腸癌,擔心古思堯可能成為第一位死於獄中的香港政治犯 (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表示,古思堯患上末期大腸癌,擔心古思堯可能成為第一位死於獄中的香港政治犯 (美國之音湯惠芸)

憂古思堯成首位死於獄中政治犯

古思堯2020年71遊行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自己患上大腸癌末期,可能只有兩年壽命。記者問及,古思堯年屆75歲又患上末期癌症,如果要被長期關柙,是否會引起外界關注﹖

鍾劍華回應表示,問題是現在沒有平台關注這些政治犯,他引述移居台灣的學者沈旭輝提及,古思堯可能成為第一位死於獄中的香港政治犯。

鍾劍華又表示,以往有患重病的犯人,就算在獄中服刑都可以獲得假釋,他認為當局現在的做法令人失望。

鍾劍華說:“沈旭輝都說,他(古思堯)可能是第一個死於獄中的政治犯,沈旭輝也說過類似的說話了。事實上他的情況,據我所知、據報道說是末期癌症,他自己估計只有幾個月命而已,但是都不讓他保釋,這樣是不是想他死在獄中呢﹖我不知道政府想怎樣,但是即是過往老實講有些很嚴重的罪犯,有醫生證明他是重病,或者嚴重的所謂末期癌症那些,就算在坐牢都可以假釋,以前有一個有錢人都是這樣,我忘了他叫甚麼名字了,所以其實現在的做法真是很令人失望。”

古思堯第11次出獄後表明繼續抗爭

古思堯過往曾經11次入獄,最近一次是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天,被控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監5個月,去年7月23日刑滿出獄。

古思堯去年出獄後曾經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這次不會是他最後一次入獄,他公開表明會繼續抗爭,不怕再次入獄。

古思堯說:“如果香港有這些惡法出現,我一定是挑戰的,雖然是坐了11次牢,但是我就講明,雖然坐牢百分之五百是沒有自由的,但是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就不介意坐牢,我亦都會積極參與這個人民民主運動,做勇士,亦都參與社會運動做一個鬥士,我亦都不介意為民主、人權做烈士,所以坐牢來說,我就作為生活一部份,所以我就比較豁達一些,沒有那麼多包袱。”

企圖煽動首次被定罪可判監兩年

與古思堯同一日被捕的社運人士雷玉蓮接受網媒《獨立媒體》訪問表示,警方國安處在古思堯的案件提堂後,要求她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雷玉蓮表示,她自己只得一本已過期的BNO,多年一直沒有申請特區護照。雷玉蓮又表示,古思堯餘下的日子可能無多,擔心他在獄中往生。

古思堯被控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列明,任何人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即是港幣5千元(約645美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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