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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關係法》真的“無效”嗎?


1989年出版之《台灣關係法》實施10年一書封面(美國之音鍾辰芳拍攝)
1989年出版之《台灣關係法》實施10年一書封面(美國之音鍾辰芳拍攝)
《台灣關係法》真的“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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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之間每次進行高層次互動或對台軍售,中國都指責美國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及美中之間的聯合公報,並且說美國所依據的台灣關係法無效。這次美國副國務卿克拉奇訪台也不例外。美國政府則說,台灣關係法高於三個聯合公報。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在1979年因不滿卡特​政府在沒有讓國會知道的情形下與北京秘密談判建交,而經過第96屆國會參、眾兩院一段長時間的立法辯論過程後通過,並由卡特總統本人在1979年4月10日簽署,將生效日期回溯到當年一月一日的法律,由於它以國內法來規范美國與一個外國政府的關係,在美國立法中被認為是一個性質相當特殊的法律。

中國:與台灣關係法是錯誤和無效的

美中建交後,中國政府始終堅持要美國遵守美中之間三個聯合公報和“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rinciple),對於和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同時生效的《台灣關係法》總是不承認也不接受其存在。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9月1日的例行記者會上說,“美國當年單方面製定的所謂'與台灣關係法'以及美方所謂對台'六項保證'嚴重違反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粗暴干涉中國內政,是完全錯誤和非法、無效的,中國政府從一開始就堅決反對。”

她說,美方應該遵守的是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規定,“而不是什麼'與台灣關係法'或'六項保證'。”

美國:《台灣關係法》是最重要的文件

美國國務院亞太助卿史達偉(David Stilwell)8月31日在保守智庫傳統基金會發表的演說,清楚表明美國的“一中政策”不同於中國的“一中原則”。他說,美國長期以來執行的政策,包含《台灣關係法》、美中三個聯合公報,以及里根總統1982年給台灣的“六項保證”。

美國接連派衛生部長阿扎爾、副國務卿克拉奇訪問台灣,都被中國政府指責是“對中方的政治挑釁”、“嚴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但美國政府並不是這麼認為。

美國賓州大學法學院法律與治學教授戴杰(Jacque deLisle)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說,對美國來說,《台灣關係法》與美中關係是有關聯的,因為“在美國政府的看法中,它是美台關係中唯一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它經由美國國會通過,對總統有拘束力。”

戴杰說,《台灣關係法》清楚告訴政府,與台灣維持強勁和非官方關係,而且“在許多方面,要對待台灣政府有如它是一個政府,只是不被承認而已,而且它也為美國持續提供台灣軍售提供了一個基礎。所以對美國來說,它是最重要的文件。”

當然,中國對《台灣關係法》的立場卻與美國大為不同,戴杰說。

“在中國的看法中,《台灣關係法》是一個國內法,對國際事務或國際關係不應該有任何作用。北京視三個公報為對美國有拘束力的重要條約,不能被國內法削弱或凌駕。但美國的看法截然相反:《台灣關係法》 是具有拘束力的國內法律,三個公報只是政策聲明,並不是條約。”

戴杰說,美國一直都遵守它對聯合公報以及《台灣關係法》規範下的承諾,不與台灣政府維持正式外交關係,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事實上美國一直都維持那個立場,不過從美國政府的觀點來說,那不能排除美國在不違反那個立場的情況下與台灣有活躍的往來,“那自然也包括了官方的接觸,而那是一個會越過界線的灰色地帶。明顯的是,中國和美國對此有相當不同的看法。”

美國對台政策的法律基礎

依據美國在台協會(AIT)官網上中文版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第一款說,“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響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台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台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在美國在台協會官網上關於“美台關係”的中文網頁上說, “與台灣維持非官方關係是美國的重要目標,與美國在亞洲推動和平和穩定的目標一致。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為美國和台灣的非官方關係提供法律基礎,並彰顯美國協助台灣維持其自我防衛能力的承諾。美國主張台灣海峽兩岸之間的歧見應和平解決,反對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並鼓勵雙邊在尊嚴和尊重的基礎上繼續進行具有建設性的對話。”

網頁上還說,“在1979的《美中聯合公報》中,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符合法統的政府。該聯合公報也聲明美國人民將和台灣人民維持文化、商務等非官方關係。美國在台協會負責執行美國對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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