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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沒有讓外企營商環境“更加穩定” 恰是營商風險之源


資料照片:一塊位於香港商業區的紅色廣告屏。 (2021年7月19日)
資料照片:一塊位於香港商業區的紅色廣告屏。 (2021年7月19日)
國安法沒有讓外企營商環境“更加穩定” 恰是營商風險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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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的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彭博新聞社記者提到有評論稱在香港設有地區總部的美企數量下降說明香港實施國安法或許影響了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吸引力,並就此向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請求置評。

港府政府統計處10月28日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六月,在香港設有地區總部的美企為254家,較2020年的數字下降了10%,同時也是自2003年以來的最低水平,當時有242家美國公司在香港設有地區總部。

汪文斌回應稱,香港美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ong Kong)1月份的一項調查顯示,“和去年8月相比,企業對香港營商環境持樂觀態度的比例大幅上升。”

“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包括美國在內的外國在港投資者迎來更加安全、穩定、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他說。

問題是,汪文斌扭曲了這項調查的結果,他關於香港外企營商環境更好的說法也是錯誤的。

事實上,香港美國商會近期的多項調查——其中包括汪所引用的那項調查——都顯示,美國企業對在香港的營商風險持謹慎態度。這些調查還明確指出,國家安全法的實施正是這種謹慎態度背後的主要驅動因素。

香港美國商會於今年年初進行的2021年商業展望調查中,181名受訪者中有40%的人表示,他們預計香港的商業環境“將繼續不穩定或惡化”;三分之一的受訪者表示,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的競爭力已經下降。

儘管與商會2020年8月的調查相比,1月份的調查中,美國對商業環境的悲觀情緒確實有所下降,但這一比例仍居高不下。

在2020年港版國安法出台後不久的那次民意調查中,“75%的受訪者表示對香港的總體商業前景感到悲觀。” 在2021年1月的調查中,超過61%的受訪者表示,他們認為香港的營商環境不穩定,在先前的12個月裡有所惡化。

“許多受訪者指出,抗議活動、國安法和COVID-19疫情造成的干擾是他們的主要擔憂,” 1月份的這份調查總結稱。 “一些受訪者說,國安法的實施方式及其條款的模棱兩可造成了重大的不確定性。一些公司表示,雖然抗議活動已經停止,但國安法已破壞了香港的法律框架。”

在5月5日至9日進行的一項有325名受訪者參與的商會調查中,42%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正在考慮或正計劃搬離香港,當中“最廣泛的共同擔憂”是“因國家安全法而引起的不安”。

中國政府於2020年6月30號起在香港實施了這項無所不包的國安立法。自那以後,香港的自由度總體倒退,言論自由和獨立的新聞媒體都遭到箝制與打壓。

港版國家安全法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做出刑事犯罪懲罰規定,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國際特赦組織在2020年7月表示,這些罪行的定義“極其模糊和寬泛”,並補充說,“根據它的規定,幾乎任何事情都可以被認為是對‘國家安全’的威脅,它可以適用於地球上的任何人。”

除了針對香港的親民主活動人士、政客和律師外,法律專家指出,這項法律也對外國公司構成直接威脅。

首先,這項法律具有廣泛的治外法權。根據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不管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還是非永久性居民,不管是在港公司還是香港以外的公司,只要該個人或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區收到的文件、參與的工作或活動被視為“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就可以依照這部法律被起訴。

“這(些罪行)可包括接收到有關涉及某一關鍵行業的會議的信息,購買後來被列為國家機密的文件,或者香港以外地區的一個網站或服務器包含了違反港版國安法的內容,” 香港前立法會議員郭炳江(Dennis Kuo)和美國律師協會東亞項目主任伊麗莎白·唐克沃特(Elizabeth Donkervoort)在7月發表的一份報告中寫道。

“同樣道理,考慮到被中國視為國家安全相關的行業範圍之廣,針對某項技術的有爭議的知識產權主張可能會被當作國家安全相關事務或國家機密,” 該報告中稱。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律中心(Georgetown Center For Asian Law)的執行主任托馬斯·凱洛格(Thomas Kellogg)7月份在《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中與人合著一篇文章,當中提到,該法第四十三條是各大私營公司的一個關鍵擔憂。該條款賦予香港國家安全相關部門“對被控違法的人進行搜查、扣押、凍結資產和網絡審查”的廣泛權力。

隨著以國家安全名義進行的調查和起訴力度加大,香港政府可能會要求企業交出客戶信息,審查他們的網上言論,或者凍結他們的銀行賬戶。

此外,2020年7月通過的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擴大了國家安全相關部門的調查權力,並大幅削減了被告所該有的正當程序和隱私保護。

第四十三條已付諸實施。

今年1月,香港警方援引第四十三條迫使香港電信服務提供商香港寬頻網絡(Hong Kong Broadband Network)屏蔽香港親民主派反政府網站香港編年史(HKChronicles)。

今年5月,香港警方援引第四十三條命令在香港以外運營的以色列軟件公司Wix關閉由香港親民主派異見人士、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Nathan Law)等人發起成立的網站——香港約章2021。

Wix公司最初不顧羅冠聰反對,服從了香港警方的關閉命令。該公司告訴正在英國避難的羅冠聰,他們是按照警方的命令行事,不然會面臨起訴。羅冠聰在推特上分享了該公司給他的回應並引發輿論和媒體反響之後,該公司最終恢復了網站並致歉。

凱洛格告誡稱,對於任何協助香港政府打壓民主權益的公司來說,聲譽成本都將是巨大的。

7月16日,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和國土安全部聯合發布指導文件,警告在港美企港版國安法之下的新法律形勢可能會對他們的企業和個人造成不利影響。該文件提醒在港美企應注意“與他們的香港業務相關的潛在聲譽、監管、財務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的法律風險。”

該指導文件警告在港美企,他們同樣受到港版國安法的約束,已有包括一名美國公民在內的外國公民已依照該法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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