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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3常委就拒向國安警交資料案上訴 學者指案例或影響與國際組織交流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就拒絕向國安警提交資料案,被定罪及判處入獄4個半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美國之音湯惠芸)
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左)及徐漢光就拒絕向國安警提交資料案,被定罪及判處入獄4個半月,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警方國安處前年首次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時任5名常委提交資料被拒絕,5人被控告“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3名常委否認控罪,今年3月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處入獄4個半月。他們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三開審,雙方爭議控方是否必須證實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法官聽取雙方陳詞押後3個月內頒佈判詞。有學者分析,案例或影響香港各界與國際組織的交流。

前支聯會3常委就拒向國安警交資料案上訴 學者指案例或影響與國際組織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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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港區國安法》實施超過一年後,香港警方國安處指有理由相信,有32年歷史的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首次引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向時任5名支聯會常委發出通知,要求他們在14日內提交多項資料,包括支聯會自成立以來的成員資料,以及自2014年起與多個組織的活動資料和通訊紀錄。

前支聯會3常委拒交國安資料被判囚提上訴

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5名常委拒絕向警方提交資料,被警方拘捕控告他們“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為首宗《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刑事審訊案件,以及首宗拒交國安資料案。其後,支聯會宣佈解散,更被當局剔除公司註冊。

案中3名被告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不認罪,他們由首次提堂到到今年3月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4個半,歷時接近一年半,不過,控方由始至終沒有回應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當中28頁的警方調查報告,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黑色墨水將其中 22頁遮蓋部分或絕大部份內容,或以代號稱呼相關組織及人士。

鄒幸彤、鄧岳君以及徐漢光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三、四(12月6、7日)一連兩日開庭,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黎婉姬審理,上訴人方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黃俊嘉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9月7日到警察總部遞信,重申時任5名常委拒絕向警方國安人員提交資料的立場。(美國之音湯惠芸)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9月7日到警察總部遞信,重申時任5名常委拒絕向警方國安人員提交資料的立場。(美國之音湯惠芸)

因支聯會被控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押超過兩年的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出庭,她在監獄中多次被送入單獨囚禁的”水飯房”,外型明顯消瘦,但是精神很好,出庭時笑容滿面,有旁聽人士稱呼她”鄒瘦娜”。

上訴方爭議控方未指出是誰的外國代理人

上訴方陳詞表示,支聯會以及3被告被警方懷疑是“外國代理人”,不過,警方發出的“通知書”必須達到確認各被告“是”代理人的門檻,而不只是“懷疑”。而控方在案中一直沒交代各被告是誰的“外國代理人”,加上原審法官容許國安處警司證人,選擇不回答相關問題,引致上訴方未獲得公平審訊。

上訴方又表示,原審法官羅德泉的定罪基礎認為,各上訴人“看來是”(appear to be) “外國代理人”。但國安法的相關條文未有注明“懷疑”(suspected being)或者“看來是”等字眼,因此必須按照條文的字面解讀,而舉證責任落在控方,即是控方應該就各被告“是”(is) “外國代理人”一事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亦應該確認被告“是”外國代理人,而未按通知書提供資料才可以入罪。

上訴方表示,控方不可以為了方便執法,就把相關條例倒轉解釋,認為立例的目的是為了警方便捷執法。

支聯會不交資料案證人、警方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調查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的調查報告,以及警務處處長向保安局提交,申請向支聯會等人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申請文件,當中有大量內容被黑色墨水遮蓋,部分頁面甚至是全黑。(美國之音湯惠芸)
支聯會不交資料案證人、警方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調查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的調查報告,以及警務處處長向保安局提交,申請向支聯會等人發出”遞交資料通知書”的申請文件,當中有大量內容被黑色墨水遮蓋,部分頁面甚至是全黑。(美國之音湯惠芸)

上訴方亦爭議,各被告原審時未獲公平審訊,尤其是案中控方指稱上訴人是“外國代理人”的兩份關鍵文件,即是警方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以及國安處向保安局局長申請,向支聯會發出“遞交通知書”的文件,大部分內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被遮蓋。

上訴方重申,“外國代理人”本身不是罪行,如果警方恰當使用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相關條文仍然是實用的調查工具,但並非一把“瑞士軍刀”可以向並非外國代理人的組織索取資料。

答辯方指無須證明外國代理人

答辯方律政司代表陳詞表示,不同意上訴方認為在這次控罪中,控方要先證明各被告“是”外國代理人,因它不是控罪元素,另外,本案也不是審判”支聯會”本身 ,而是3名上訴人的行為,即是他們拒絕遵從“通知書”的要求。

答辯方又表示,上訴方打算擬挑戰警方“通知書” 合法性的話,應該循司法覆核渠道處理,重申國安法相關條文的立法目的,是當警方及當局“合理懷疑”某人是“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時,有便捷機制索取資料,認為條文是講求迅速、有效、及時進行調查、防範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3 個月內將會頒判詞,期間鄧岳君及徐漢光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鄒幸彤則繼續還押。

學者質疑檢控違反普通法原則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本案原審時控方遮蓋絕大部份的證據內容,甚至沒有交待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違反普通法下的疑點利益歸被告以及無罪假定等原則,可能造成審訊不公。

鍾劍華說:“你(當局)現在說支聯會同外國勢力勾結,它們根本就這麼多年來看到支聯會的工作主要在香港,或者會同一些海外的組織有交流,譬如天安門母親(運動),嚴格來講都是海外組織來的,它可能同在歐美的一些民運組織都有聯繫,但是你說它同外國勢力‘勾結’,這個‘勾結’本身要有很清楚的例證的,我相信政府亦都講不出,它(當局)也沒辦法清楚地去指明那些事,所以它選擇不在那個控詞裡面、即是那些證據裡面講是那些(國家或組織),正如鄒幸彤所講你說它(支聯會)同外國勢力勾結,你都說給別人聽同那些國家勢力勾結吧,但是都講不出,但是這樣就作為一個理據,對於他們幾位、3位人士作出那個裁決,我相信那種不合理、不符合普通法,甚至違反《基本法》我覺得都是相當清楚。”

憂案例影響香港各界與外國組織交流

鍾劍華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接近3年半以來,香港各界與國際組織的交流已經受到很大影響,多個國際非政府組織(NGO)例如國際特赦組織已經撤出香港,他估計支聯會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案例,加上港府宣佈明年完成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基本法》23條立法,加入間諜等罪名動輒針對國際組織的話,可能會進一步影響香港各界與國際組織,甚至駐港外國領事的交流。

鍾劍華說:“一些駐港領事館的官員,他(們)過往經常都會找一些學界的朋友聊聊天,了解一下外界對香港各種事物的看法,交流下一些對中港事務或者對香港事務的一些觀點,這個很普通的,過往我自己過去十幾年很多時都有機會同美國領事館的一些官員、法國領事館的一些官員,他們是有跟我們(學界交流)久不久就約我們見面,而且見面的地方很公開的,在一些餐廳也有、在咖啡室也有,他(們)來理工(大學)找我也有,但是到最近這幾年我走(離開香港)之前那兩年,舉例講美國領事找我們聊天,他已經第一要去一個他覺得是不要讓人看到的地方,講明不會跟任何人講,這樣其實為甚麼一個外國使節都會這麼小心呢,他不是說怕他自己被你(國安警)抓,而是他怕連累到一些香港人,動輒就被特區政府”搞”(騷擾),這個是很清楚的,這個講法講得很白的事實上。”

大律師指案情太空泛或對被告不公平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本案的控方由始至終都沒有交待支聯會是那一個國家或者組織的“外國代理人”,他認為,控方的案情以及指控太過空泛,辯方因此無從答辯,亦不清楚應該提交甚麼資料給警方,也可能造成審訊不公。

蕭志文說:“任何檢控都要有一個基礎,簡單來講就是你告我甚麼﹖我要知我做過甚麼、那個指控是甚麼我才可以答辯的,而不是甚麼都沒有,誰人也不講、做過甚麼又不講,例如(這次)檢控的這個情況都不是完全不會,但不會去到一個這麼空泛的地步,例如我剛剛所講的一些串謀訛騙,我可以告A聯同B、C及D及其他人士去訛騙一間公司,知道A的身份是被告,B、C以及其他人士,你不知道其他人士的身份的,可能是C、D、E、F、G,不知,但是問題是你起碼都知道那班人做過甚麼,他們去騙某間公司的錢,你都就算沒有身份都知道他們做過甚麼,現在原本那個身份、即是外國的人士,你(控方)又沒講,做過甚麼也沒講,總之你(支聯會)同”邊個”(某人)做過些甚麼吧,就犯法的了,這樣會不會空泛到一個地步是甚至我不知道你告甚麼啊﹖”

蕭志文又表示,控方只是以“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遮蓋大部份證據的內容,他擔心警方引用相關條文檢控的時候,沒有相應的制衡。

蕭志文說:“但是‘有理由相信’如果是一些這麼空泛的指控的時候,你都應該有一些制衡,你都可以說法庭可以看看你(警方)的考慮,運用那個權力、運用那個調查是不是一個恰當、是不是一個合理的做法,即是例如很簡單,你(警方)可以去‘勾線’(偷)聽一些東西,這樣沒問題但是你都要有一個渠道讓人挑戰你這樣做,即是我沒辦法阻止你‘勾線’(偷聽),但是你‘勾線’(偷)聽到的東西如果是一個非法的過程、不合法去做的,這樣起碼法庭都可以在你拿來告人的時候,將這些相關引出來的證據剔除以外,現在沒有任何機制啊,即是那些東西無論如何說你(被告)是(有嫌疑)就是了,至於你(警方)考慮過一些甚麼,考慮過一些可能不合法得回來的資料,即是是不是去到一個這樣的地步,你都可以運用(相關證據),我就覺得有相當保留。”

學者質疑支聯會國安案審期未定嚴重拖延

本案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半年、罰款10萬港元(接近1萬3千美元),鄒幸彤等3名被告由首次提堂到今年3月中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監禁4個半,歷時接近一年半。

鍾劍華批評國安法相關案件的審訊拖延太久,已解散的支聯會以及3名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由首次提堂到現在接近兩年半,仍然未排期正式開審,他認為長期關押對各被告造成不公平。

鄒幸彤連續6個月單獨囚禁引關注

被還柙接近兩年半的鄒幸彤,今年11月獲得歐洲律師組織頒發人權獎。一直關注她的社交媒體Facebook專頁“小彤群抽會”11月30日透露,鄒幸彤在該社交專頁發表得奬謝辭後,再被關入俗稱“水飯房”的單獨囚倉。帖文又表示,鄒幸彤已連續6個月每月以不同原因被送往“水飯房”單獨囚禁,形容她是“水飯女皇”。

被送入單獨囚倉的在囚人士,用餐都會在房內,每日只有1小時俗稱“放風”的活動時間,餘下時間都只能獨自困在囚室之內,也只能閱讀宗教書籍,幾乎與外界隔絕。

鄒幸彤的好友、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在社交媒體帖文,質疑香港懲教署採取“最嚴格”的標準治理鄒幸彤。較早前因為被搜出一個葡撻而被加重刑罰的民主派初選47人案社運人士鄒家成,在社交媒體帖文批評“未經批准管有一個葡撻係香港自由的縮影,十足十以前的蘇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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