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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不服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終審開庭 大律師質疑控方混淆民事與刑事


已經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去年就2021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11月22日開庭審理。(美國之音/湯惠芸)
已經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去年就2021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11月22日開庭審理。(美國之音/湯惠芸)

已經解散的香港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前年被警方禁止的維園六四燭光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判監禁15個月。鄒幸彤去年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星期三開庭審理。控方指被告如要質疑警方對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應該提出司法覆核,認為禁止令不容於刑事審訊中挑戰。終審庭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押後裁決。有大律師質疑控方混淆民事的司法覆核與刑事案上訴,或對被告造成不公。

香港律政司不服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終審開庭 大律師質疑控方混淆民事與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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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開始連續30年舉辦維園燭光集會,悼念1989年北京六四事件死難者的香港支聯會,前年9月底在國安法的壓力下宣佈解散。

終院審理律政司上訴鄒幸彤煽惑集結脫罪

支聯會解散前仍然在新冠疫情下,向警方申請舉辦2021年維園六四燭光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理由禁止集會,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網站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禁的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成,判監禁15個月。

鄒幸彤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去年獲法官張慧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不服高等法院原訟庭的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星期三(11月22日)上午開庭審理。鄒幸彤因支聯會被控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還柙超過兩年,她由囚車被送到終審法院出庭。

終審法院大樓外再次出現大批疑似“排隊黨”人士領取公眾席的籌號,有鄒幸彤親友在社交網站帖文指,疑似排隊黨坐滿了半個法庭,鄒幸彤的家屬都不夠位置在正庭聽審,很多旁聽人士及記者都要到視聽廳看直播審訊。

控方指警方禁令不容刑事上訴挑戰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以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本案主要涉及兩個爭議問題,包括在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時,被告人能否以挑戰由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的理由﹖如果答案是肯定,法庭應以甚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代表律政司的譚耀豪陳詞表示,案中警方發出的禁止令有多重保障,包括首先考慮到中國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秩序,在必要時才會發出禁令,亦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可供上訴,最終禁令適時知會公眾,亦可經由司法覆核挑戰。

譚耀豪強調,被告鄒幸彤只可以遁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他不同意在刑事案件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否則會令公眾以為禁令並非最終決定,削弱警方的機制以及即時行動的效力,以致影響社會秩序。

法官質疑影響辯護權利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提問,本案的禁令集會上訴程序在前年5月29日完成,鄒幸彤在4個月後才被檢控,而且即使她身為時任支聯會副主席,也沒資格上訴集會的禁令,為何要剝奪她在刑事上訴審訊中以此作為辯護的權利?

譚耀豪重申,挑戰警方禁令合法性應該申請司法覆核,警方禁令的合法性本身亦不是本案控罪的必要元素,而被告被捕後即具資格提出司法覆核。

常任法官林文瀚提問控方,在刑事審訊中以及經司法覆核挑戰警方禁令有何分別?譚耀豪回應在刑事審訊中以此作為辯護,無法樹立公信力讓公眾遵守。林文瀚追問是否觀感事宜?譚耀豪重申立法制訂條文時已平衡各方利益,認為在禁令下,集會參加者如自認為具憲法權利參與和平示威,應提出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令舉證責任由控方轉移到辯方

代表鄒幸彤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表示,被告鄒幸彤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的合法性,因為如果禁令不能成立那麼集會便沒有違法,因此禁令的相稱性屬合理辯解一部份。

彭耀鴻表示,如果控方要求被告申請司法覆核,鄒幸彤早前曾就一宗禁制令提出司法覆核,但因為法律上無資格提出最終被拒絕,而且被告司法覆核可能不獲批出法律援助,可能最終得不償失,加上原本應該由控方證明禁令的合法性,被告提出司法覆核之後,反證禁令不合法的責任就會倒過來落在辯方身上。

彭耀鴻又表示,警方可以提出各項條件例如限制集會人數等,以防止疫情散播的風險,但是未見警方有任何相關考慮。終審庭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押後裁決。

大律師質疑控方混淆民事與刑事舉證準則

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司法覆核屬於民事程序,主要是針對政府部門的行政決定提出覆核,包括一些政府部門或者委員會等的決定,都可能會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蕭志文說:“就是說一些行政的決定,如果(那)個受影響的人士是對這個決定不滿,而是他受影響、他有一個同這宗案件有關係的話呢,他是有權申請一個司法覆核的,例如你(當局)有一個委員會,你(市民)作為會員不准你去做這個委員會的某一個職銜,這個時候你(對)這個決定,它(當局)就給了一個決定不准你做了,這個決定你可以(司法覆核)挑戰的。又或者同法院有關的情況,就是法庭如果裁定某一篇供詞不能夠作為證供的話呢,其實在審訊之餘那個被告人亦都可以挑戰(那)個法官,對於這一個文(供詞)不能夠呈堂這個決定,除了法院以外亦都可以透過司法覆核,對於單單這一個決定作出挑戰的,即是任何行政機關無論是政府或者甚至是私人機構都好,它(們)作出一些決定,而(市民)對這(些)決定不滿,那些受影響人士就可以決定(司法覆核)。”

蕭志文認為,鄒幸彤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是一宗刑事檢控,抗辯的性質與司法覆核完全是兩回事。

蕭志文說:“現在今時今日她(鄒幸彤)面對的,不是她挑不挑戰這一個(集會)禁止令是否合法,她是說現在她是被告亦是一個刑事審訊,即是‘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這一個刑事檢控當中如果那是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的話,當然這個集會是否‘未經批准’是一個控方的元素,即是檢控的一個元素要證明這件事情的,如果是一個‘已經批准’的(集結),當然這條控罪就不成立了,所以她(鄒幸彤)在這裡我的理解、我就覺得應該有權去挑戰的,因為一個邢事檢控入面,她任何時候當然有權挑戰一些控方的元素,控方入面如果要舉證10個元素要有的,這樣控方要同時證明所有(元素)都有,辯方絕對可以在任何階段挑戰的。”

民事準則放在刑事檢控或對被告不公

蕭志文質疑控方不斷重申警方禁令的合法性只可以受到司法覆核挑戰,混淆民事的司法覆核與刑事案件的上訴,變相將一些民事的準則放在刑事檢控當中,可能會對被告造成不公。

蕭志文說:“當然完全不同,首先就是民事上面當然都是高等法院原訟庭處理的,但是問題就是說(那)個舉證的原則,就是一個‘雙對可能性’而已,即是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我們民事就是說,那個較大機會是一個正確的情況,就會法庭考慮了,但是去到一個刑事審訊的時候,控方要‘毫無合理疑點’去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存在的,根本就不同準則去做,就算事情都是關乎那個集結的禁止令的問題是否合法都好、就算(那)個課題是一樣都好,那個(法)官需要考慮是同一件事都好,那個準則都不同的,即是例如很簡單我(控方)告你一件事情,但是我又不准你反駁這件事情,但是這個又是控方舉證必須要的元素,這樣對辯方來講不公平的啊。”

學者質疑排隊黨或向法院施壓

今年2月初47名香港民主派人士因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正式開審,法院外連日來有數以百計人士排隊輪候旁聽席的籌號,這些疑似排隊黨星期三早上再次在終審法院外出現,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可能是某程度上向法院施加壓力的手段。

鍾劍華說:“即是這件事是非曲直很清楚的,鄒幸彤當年那個帖文她只是說當晚她會去(維園)而已,你(警方)說她煽惑本身已經很有問題,即是就算你不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任何人都有權說我去維園,即是說我不同意警方的決定,你已經用這個方法告她、然後她又上訴得直,現在(律政司)又要(終審)上訴那個目標很簡單而已,要在歷史上確立這件事情是違法,要‘打殘’支聯會一系列行動之一,就是這樣而已。你去到終審法院我又看看那些法官,可以怎樣捍衛香港司法的一些基本原則。但是現在不知道結果所以找一班人,其實在第二庭(高等法院原訟庭)我印象中好像沒有這件事(疑似排隊黨),即是在高等法院上訴的時候,在這個時候找一班”制服隊伍”跑去法院坐在(旁聽席)那裡,你想怎麼樣呢﹖即是除了‘霸位’(佔座位)之外,簡單來講都是向法庭施壓。”

鍾劍華表示,以往警方審批遊行集會的時候,會同相關組織者溝通確保遊行秩序及相關的交通安排,如果各方面能夠配合,在《基本法》賦予的遊行集會權利之下,警方不應該以其他政治理由禁止集會遊行,他認為這宗案件的終審決定,對日後遊行集會自由有相當大的影響。

劍華說:“它(控方)現在的講法只是找藉口,它明知鄒幸彤沒甚麼機會去提出司法覆核,如果提出也沒甚麼意義,因為事件都過去這麼久了,它用這個理由就去否定法院在這件事根據法例作出的裁決權,理論上法院的裁決權應該是判別到公權力有沒有超越了它的界線,或者說講清楚一點,警察作出的決定是否缺乏這個法律基礎,你(那)個決定是限制了人家的自由,甚至你現在令到一個人要坐監(牢),所以法院是絕對有理由去就著這個判決、或者這個決定是作出一個法律上的裁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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