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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違反租約被判囚5年9月 評論員指判刑過重影響營商環境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租約被判監禁5年9個月,有市民質疑是政治迫害。(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違反租約被判監禁5年9個月,有市民質疑是政治迫害。(美國之音/湯惠芸)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控違反租約,隱瞞業主科技園公司,讓黎智英用以處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在蘋果日報大樓設辦公室,早前被判欺詐罪名成立,兩人上星期六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監禁5年9個月及21個月。有旁聽市民質疑案件是政治迫害,針對政治異見人士。另有評論員分析今次的判刑比想像中重,質疑有政商界人士觸犯僭建等類似罪行,判刑比今次案例輕得多,並非法官所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為今次的案例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香港傳媒大亨黎智英違反租約被判囚5年9月 評論員指判刑過重影響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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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宗社運及國安法案件還柙及服刑接近兩年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上星期四(12月8日)在獄中度過75歲生日,兩日後(12月10日)被押解到區域法院,就被控違反租約,欺詐科技園公司聽取判刑。

法官指黎智英判刑有6項加刑因素

黎智英及61歲的壹傳媒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控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黎智英用以處理私人事務的力高顧問公司,使用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日報大樓,違反租約指定的出版及印刷用途,意圖詐騙及誘使科技園公司不執行租約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公司及力高顧問公司獲得利益,或令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今年10月底被判欺詐罪名成立。

處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上星期六(12月10日)開庭宣讀判刑理由,他告誡法庭公眾席的旁聽人士,不可以作出任何政治口號及喧嘩,否則會責成警察抄下相關人士資料。

針對黎智英的判刑,法官提出6項加刑因素,包括本案雖然不涉及破壞誠信,但黎智英面對的首項欺詐罪橫跨超過17年,力高公司在簽署租契前已進駐蘋果日報大樓,作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可獲租金優惠,他的私人開支亦可當作力高公司的營運開支,法官認為力高對黎智英有私人利益。

法官表示,黎智英不是一人犯事,而是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地欺詐,有如每日偷竊1000元並持續10年,累計365萬元,罪責較一次偷走款項更嚴重。

批評黎智英濫用傳媒形象作“保護傘”

對於辯方指,力高公司只是佔用蘋果日報大樓0.16%的面積,大樓的主要用途仍是出版及印刷,應用大致符合相關租約條款。法官陳廣池認為,辯方錯誤理解欺詐罪的本質和嚴重性,法官舉例,情況有如高官入住1萬平方呎的官邸,分租其中100呎的房間給朋友,一旦被傳媒揭發必定引起牽然大波,該高官必定問責下台。

法官表示,作為擁有第4權的傳媒機構,壹傳媒在案發時有特殊地位及不少支持者,批評黎智英濫用傳媒形象作為“保護傘”,令科技園公司“投鼠忌器”,不敢貿然行事,突擊巡查蘋果日報大樓,屬於加刑因素之一。

法官表示,本案不是重大的商業欺詐案,但黎智英屬於重要角色,雖然他日理萬機,亦不能夠作為抗辯理由,否則那些高級主管或老闆簽署的承諾書或法定聲明便形同虛設。

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6萬美元

法官又表示,黎智英沒有呈交任何求情信,認為他沒有一絲一毫悔意,雖然這些不是加刑因素,但顯示黎智英沒有任何悔意,可說是沒有減扣刑期的基礎。

法官表示,黎智英的欺詐行為長達超過21年,兩項欺詐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5年及1年監禁。法官認為,一名犯案者不應該因為犯案越多,反而得到越多刑期扣減,因此將其中1年監禁分期執行,合共6年監禁。不過,法官又表示,雖然黎智英沒有求情,但應該要對他公平,考慮黎智英同意不少案情,節省法庭審訊的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港元(折合約26萬美元),法庭並向黎智英頒下8年“取消資格令”,禁止他出任公司董事。

黃偉強被指助紂為虐判囚1年9個月

至於第3被告黃偉強,法官認為雖然他的角色沒有黎智英嚴重,沒有收取任何個人利益,但他作為時任壹傳媒行政總監、聽從黎智英的指示的欺詐行事有如“助紂為虐”,法官舉例黃偉強有如負責駕車、幫助劫匪逃離劫案現場一樣,駕駛者雖然不是策劃者及主腦,沒有親自參與打劫的行動,但他仍可以被控打劫罪以及負上刑責。

法官表示,黃偉強忠於黎智英而做出的欺詐行為,會對香港的工業邨政策造成打擊,而他們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屬於“自肥”及或“自我方便”。

法官又表示,本案違法事件在2020年3月曝光後,蘋果日報大樓內有十多間公司忽然搬遷,法庭可以推論它們都沒有牌照。考慮以上因素,法官將量刑起點訂在2年半監禁,考慮黃偉強承認不少案情、節省法庭資源,亦體諒他自小有聽覺問題,被捕後確診患上重度抑鬱症等健康問題,加上呈交的求情信顯示黃偉強深受家人同事愛載,酌情扣減9個月刑期,判處入獄21個月。

黎智英在開庭前不斷向旁聽席的妻子及女兒揮手,黎智英的太太對他比心心手勢回應。法官判刑後黎智英及黃偉強表現平靜,黎智英的女兒則傷心流淚,不少旁聽人士向黎智英說“生日快樂”。

旁聽人士質疑政治迫害針對異見人士

40多歲在大專院校任校心理學的旁聽人士潘小姐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她認為本案是政治迫害,針對政治異見人士。

潘小姐說:“我自己是覺得這些是政治迫害來的,判刑本身就是一個政治判斷來的,所以只是”睜眼說瞎話”而已,我完全不覺得這樣的判刑如果是一個真正有法治的地方,是會這樣去做,所以我就會覺得其實這裡(香港)很多人都說‘法治’,不過,其實在一個極權的地方所謂的法治根本就是扭曲了法治這件事情,只是用一些法律、或者法例,來打壓一些有政治異見的人士。”

潘小姐表示,今次的判刑可能會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最近有數據顯示外資撤離,以及數以十萬計港人移民可見一斑,不過,潘小姐又表示。她要留在香港見證這裡的轉變。

潘小姐說:“法庭的尊嚴,法官在一開庭的時候警告大家不要喧嘩各樣,其實我覺得所有這些尊嚴一早已經沒有了,只不過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所以你說營商環境各樣,其實我想很多已經‘走資’這些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日聽到,或者其實都已經知道了,就是覺得資金留在這裡其實都不是安全的,個人留在這裡都未必安全,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人移民。”

評論員指判刑過重或影響營商環境

化名譚美德的時事評論員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今次的刑期比想像中重,而同類的欺詐案例不多,今次的判刑作為案例,對香港的商業運作模式都可能帶來很大影響。他擔心律師事務所、共享空間等的營運模式都可能受到牽連,影響香港的營商環境。

譚美德說:“即是以往常常都說可能沒甚麼案例,現在(黎智英欺詐案)就變成了一個案例,這樣都相當危險的,因為你看看可以見到的資料就只不過是佔用(蘋果日報大樓)的地方相當之小,甚至乎利益上都不是見得到一個很明顯的狀況,都判到這麼重的話,日後意味著所有同類形案的刑罰非常之重,而現時香港其實可能大家未必有留意到,就是說有很多的公司或者甚至乎是一些律師行,都可能出現了一些所謂‘掛單(名)公司’的情況,這些類似的情況是不是我們全部都要”掃蕩”、全部都要處理呢﹖如果是這樣的話其實我們以往有很多商業模式會因為今次的案件上面,去變成了一個事例的話,我想就相當不理想,但是你(法庭)叫我們不要這樣想,但是不代表不會發生的,事實上(案例)就在這裡,是不是再有一些傳媒去檢舉的時候,又會出現了同等的刑罰、或者同等的情況呢﹖我就真的覺得今次事(件)的話,我相信有相關類似營運模式的一些行業,都應該相當擔心。”

質疑是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對於法官以高官出租官邸比喻黎智英今次違反租契被控欺詐罪成,譚美德認為,這個比喻並不恰當,因為黎智英不是高官,就算高官問責下台都只是政治問責,並非責上刑責定罪入獄,他又質疑有政商界人士觸犯僭建等類似罪行,判刑比今次案例輕得多,並非法官所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譚美德說:“無論判的刑罰、或者是那個罰款都是相當驚人的,而之前我就看不到有那個高官是因為僭建、或者政界人士是會有一個這麼嚴重的情況,譬如我們大家都知道之前有潘樂陶的事件,他雖然都是一個商人,但是(前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大宅僭建)又如何呢﹖甚至乎以前大埔區議會主席張學明都有(僭建)啊,好像完全看不到有相類似(被重判入獄及罰款)的情況,甚至乎清(理)那些所謂僭建好像清都現在都還未清完,他(法官)為何會覺得是可以用這個(高官分租官邸)例子,套下去黎智英(欺詐案例)而成立呢﹖我就覺得如果你說人人平等的話,我就奇怪地你就在用一個不平等的東西去秤,因為這個蘋果跟橙,第一他(黎智英)不是高官,第二件事情就是說它(高官)政治問責(下台),跟受牢獄之災是兩回事來的。”

前政務司司長鄭若驊的丈夫潘樂陶,其創立的安樂工程公司涉嫌與信興集團在冷氣工程合謀定價,兩集團今年6月16日,遭競爭事務委員會入稟控告違反《競爭條例》。當時案情指出,涉案時間長達4年,涉及潛在工程銷售總額約20億港元(超過2億5千萬美元),潘樂陶當時回應傳媒查詢時,撇清與信興的關係,強調“真金不怕洪爐火”,事隔5個月左右,競委會今年11月4日宣布,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承認違反競爭法,被判罰款1億5千萬港元(接近2千萬美元),罰款的金額不及涉嫌銷售總額的10分之一。

憂失去傳媒監察政府功能

至於法官強調,本案只是一宗簡單的商業欺詐案,檢控傳媒大亨並不是攻擊新聞自由,譚美德表示,他不認同法官的說法,因為去年《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等新聞機構相繼停運後,傳媒的追蹤調查報道幾乎全部停止,失去了對政府的監察。

譚美德說:“你見到自從《蘋果日報》沒有了,《立場新聞》沒有了之後,其實那些追蹤調查(報道)全部沒有了,在立場最後(運作)的時候在講一些高官的飲宴(接受款待),在講監獄裡面的情況,現在好像沒人再去提(起),但事情是不是沒有發生呢﹖你是不是說這些就沒有損害到新聞自由呢﹖但是反過來我們不停還聽到《蘋果日報》有問題、《立場新聞》有問題,很多文章還在找出來,到底那一件事情受到損害呢﹖我覺得有時候如果法律是這麼平等的話,在搜證或者是解釋的時候,都應該講得清楚一些,否則的話我很擔心我們這些不是讀法律的人,或者一些平民百姓是真的聽不明白法官在講些甚麼,而如果你認為這個就是一個法律的解釋的話,我想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法律的解釋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足以取信於公眾,而如果它(法律)不能取信於公眾的話,其實你(法庭)又怎樣令到大家相信是平等呢﹖”

港府譴責美國國務院批評黎智英案判刑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在社交媒體帖文,譴責黎智英案是極其不公grossly unjust)的判刑,認為從任何客觀標準來看,判刑結果既不公平亦不公正(neither fair nor just),呼籲中國當局尊重香港的言論自由,包括新聞自由。

事隔接近12小時,香港政府星期日(12月11日)中午發表聲明,強烈譴責及反對美國國務院“完全罔顧事實”,就香港法院依法就黎智英欺詐案的判刑作出“失實、誤導和干預司法公平審訊的荒謬言論”,對香港司法制度作出政治干預、惡意抹黑,並嚴正敦促美方停止干預香港特區的審判獨立和內部事務。

香港政府發言人強調,案中被告充分行使其辯護權,由擁有獨立審判權的法庭在公開聆訊後基於事實和證據判刑,而判刑理據亦已在公開的判刑理由書中詳細解釋。發言人表示,有關案件為一宗欺詐案件,與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關,正如判詞指出,該案性質純然是一宗簡單的欺詐案,不應把案件審訊扣上任何政治帽子,這對控辯雙方以及整個社會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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