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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拒絕保證人權組織參與聯合國審議不會遭法律打壓


聯合國人權專家審議香港人權狀况時,問到公民團體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或與聯合國聯繫,會否被香港政府被指控《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但香港政府不願作出保證。

香港政府拒絕保證人權組織參與聯合國審議不會遭法律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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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香港人權狀况,但香港政府不願正面回應,參與審議的香港非政府組織會否面對法律打壓。

該委員會在7月7日、8日和12日審議香港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是自2013年後,再次有同類的審議。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香港政府以疫情為由,以視像形式出席。

委員會成員馬丁內斯(Carlos Gómez Martínez)在7 月12日的審議問到,聯合國或聯合國轄下的人權機構會否被視為《香港國安法》或《社團條例》 下的外國組織或外國政治組織,而公民團體參與聯合國的人權機制或與聯合國聯繫,會否被香港政府被指控《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勢力”罪。

香港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時說,她不能夠給出一個籠統的回應,因為會取決於相關事實和狀況,以及每個組織的行為。馬丁內斯回應指,香港政府回應是“空泛”以及“不足”。

在7月8日的審議,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Christopher Bulkan)提出同樣的問題。當時,廖李可期指,組織與聯合國“正常”的交流是受到香港《基本法》及本地法律保障。

就這一次審議,公民團體一共提交了22份報告,有三份來自香港的親政府組織,包括香港律師學會、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以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其他大多是海外組織,例如是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律學院亞洲法中心(Center for Asian Law, Georgetown Law)、香港民主委員會(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等等。

在2020年6月《香港國安法》生效前,亦有一批非政府組織提交報告,建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時要納入哪些題目。不少當時提交組織已經解散或者轉向低調,例是香港眾志、香港職工會聯盟、公民黨和選舉觀察(Hong Kong Election Observation Project)。

審議期間,身為委員會成員的國際人權專家就日漸收緊的言論、結社、集會自由質問香港政府,質疑《香港國安法》和煽動罪的應用是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政府指《香港國安法》不影響香港市民的合法權利,但是自由並非沒有限制,若涉及犯罪行為,自由就可以被限制。

有提交的報告的海外組織“香港人權資訊中心”(Hong Kong Human Rights Information Centre)對美國之音說,感謝和歡迎委員會對香港政府提出深入的質詢,列出大量香港政府侵害人權的事例和數據,為被禁聲的香港人,在聯合國的公開平台上,向香港政府表達憤慨和質疑。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又說,香港政府沒有解釋甚麼是與聯合國“正常”的聯繫,可見《香港國安法》當中定義過闊或意思含混不清的條文,可以隨時供政府用於打擊公民社會及批評政府的聲音。他們又批評,在香港境內的人權論壇及立法會公聽會公眾發言環節被取消,香港政府代表團未有親身出席審議,花費大量時間重申官方立場,削弱了《公約》機制藉定期審議和“建設性對話”的方式改善締約地區的人權的效果。

有份在日內瓦參與審議、關注律師人權及法治情況的海外組織“29原則”(The 29 Principles)執行總監葉七輪對美國之音說,公平審訊、司法獨立、新聞自由及結社自由,都是香港賴以為生的社會支柱,在聯合國會議上見到的是香港敷洐地解釋政府如何履行公約責任,並沒有對過往的人權侵犯負上半點責任。“29原則”指的是聯合國在1990年通過的“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文件。

葉七輪說,任何在港的香港人縱然被禁聲,但不能夠阻礙其他已離開香港的人及公民團體繼續發聲,披露人權侵害的事件。她又說,在香港從事人權和政治敏感案件的律師受到騷擾或受壓已成事實,香港政府必須確保律師必須能夠自由、獨立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不受恐嚇或不當干預。

其他有提交報告的海外香港組織還有“香港法治監察”(Hong Kong Rule of Law Monitor)及“香港勞權監察”(Hong Kong Labour Rights Monitor)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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