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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窗口- 緝捕中國外逃貪官依據的法律


2004年 余振東被美國遣返後 在北京機場被捕。
2004年 余振東被美國遣返後 在北京機場被捕。

中國公安部最近宣佈展開“獵狐2014”專項行動,緝捕外逃貪官。中國官員表示,由於這些嫌疑人還牽涉腐敗犯罪,因此能否到案直接關係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下面的法律窗口節目,我們為各位介紹將外逃貪官緝捕歸案的一些法律渠道。

*中國在全球緝捕外逃貪官*

中國當局在國內大張旗鼓打擊腐敗的同時,也在全球範圍內展開了針對外逃貪官的“獵狐”行動。目前,外逃貪官的主要藏身之地是包括美國在內的與中國沒有引渡條約的發達國家。據中國官方提供的信息,截至2013年5月,中國只和36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人民監督網”創辦人朱瑞峰。
“人民監督網”創辦人朱瑞峰。

“人民監督網”創辦人朱瑞峰因揭露包括重慶貪官雷政富在內的貪腐大案而聞名。他估計,逃往海外的貪官在1萬到2萬人之間,其中包括科級、處級、廳級以及國企領導幹部,但是被遣返者寥寥無幾,原因就是中國政府不願意和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簽訂引渡條約。

朱瑞峰說﹕ “中國盡量迴避和這些發達國家簽署引渡協議,因為中國的很多官員都侵犯人權,這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最大的障礙還是我們的高級官員。”

但是,中國官方媒體報道說,自從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組織開展追逃專項行動以來,至2011年,檢察機關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8,487名。2008年以來,先後從54個國家和地區成功地將730餘名重大經濟犯罪嫌疑人緝捕回國。

*遣返貪官的法律渠道有哪些?*

拋開被遣返的中國貪官人數不提,有哪些法律渠道可以用於遣返呢?目前,國際上主要通過引渡條約、國際刑警組織以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手段把重大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國。假如一個國家既沒有和它國簽訂引渡條約,又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它就只能通過外交協商解決問題。

美國和中國之間因為沒有引渡條約,所以只能透過其它法律渠道,例如國際刑警組織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來達到遣返中國貪官的目的。

此外,2000年,美中兩國簽訂了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以推動雙方在刑事司法以及共同打擊跨國犯罪方面的合作,把貪官緝捕歸案也包括在其中。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

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教授基斯亨德森(Keith Henderson)是國際反腐研究的先驅性人物,曾經在中國與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工作了4年,並且負責編寫了聯合國反腐敗教程。據悉,2014年9月,中國人民大學將採用這個教程開設相關課程。

亨德森說﹕“事實證明,這個司法協助協定對雙方合作執法以及信息分享都有益處。在這個協定簽署之前,雙方幾乎沒有任何接觸和信息分享,因此,引渡某人或追討被盜資產幾乎不可能。”

*美國遣返余振東的法律手段*

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余振東一案就是根據這個司法協助協定,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幫助下處理的第一起案例。余振東2001年因經濟犯罪逃往美國,中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通緝令,得到美國警方的協助。

華盛頓市“國際反腐資源中心”董事會成員托馬斯格林(Thomas C. Green)說,作為“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中國有權透過該組織發佈通緝令。

格林說﹕“國際刑警組織會把通緝令向所有與該組織合作的國家通報,這名貪官的信息就被輸入移民局電腦系統,他一旦逃到這樣的國家,就會被羈押遣返。”

2004年,美國當局在余振東被美國聯邦法庭判處非法入境、非法移民以及洗錢罪後,通過移民法庭將其遞解出境。

加州律師申春平(Shen Chunping)
加州律師申春平(Shen Chunping)

加州從事國際法業務的執業律師申春平(Shen Chunping)指出,在遣返程序上,美國當局目前主要是通過聯邦移民法庭的遞解出境程序,把中國貪官遣返回中國,因為大多數中國貪官是持旅遊簽證逃到美國,然後非法逾期滯留。

申春平說﹕“這個遞解程序是說,如果你在美國逾期滯留,觸犯了美國的重罪,要關1年以上,或者在其它國家也犯了罪,美國司法部可以啟動遞解出境程序。美國是一個三權分立的國家,司法是獨立的,它一定要走這個程序。美國憲法規定,每一個人,包括不是美國公民的人,都可以請律師。目前,這個程序比較冗長,包括上訴,會拖得很久,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要3年到5年,但是如果能證明一個人犯了罪,會在1年之內結案。”

*國際反腐公約也可發揮重要作用*

除了聯邦移民法庭的遞解出境程序之外,美中兩國還可以通過2003年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把逃到美國的貪官遣返回中國。亨德森教授指出,這個公約授權所有簽署國進行國際執法合作,從而加快了引渡中國貪官和追討其藏匿在海外的非法資產的進程。到2014年年初,包括美國和中國在內的140個國家通過批准了這個公約。

他說:“因為這個公約包含一項非常特殊的條款,它允許簽署國把這個公約作為引渡某人的一個法律基礎。因此,簽署國不一定再需要一個非常複雜的、經過談判達成的雙邊引渡協議,但前提必須涉及腐敗指控,這是關鍵,因為這個公約只涉及腐敗問題。”

亨德森教授指出,中國如果真得希望解決腐敗問題,特別是避免腐敗的發生,它必須有一個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為基礎。亨德森說,除非中國建立起一個法治社會,否則其它國家的執法人員就很難與中國官員建立一種信任關係,現有的反腐敗法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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