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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李柱銘:為什麼“港版國安法”違反《基本法》?


專訪李柱銘:為什麼“港版國安法”違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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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各界繼續以各種形式反對北京強推的“港版國安法”。曾擔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的民主黨創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表示,北京繞過香港立法機構制定“港版國安法”違反《基本法》。他逐條解讀相關法律條文,向美國之音詳細闡述了他的觀點。李柱銘說,他會一直在香港和平抗爭,並呼籲國際社會為香港發聲,不能容許北京就這樣違背協議。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5月通過關於制訂香港國家安全法的決定,相關法律的具體細節預計很快就會公佈。北京表示,新法將被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港府公佈實施。

李柱銘說,《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當中規定只有香港立法機構能夠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他說,雖然《基本法》第18條給中央立法留有餘地,允許增減附件三,但只限於涉及國防和外交和其它根據《基本法》不屬於香港自治範疇的全國性法律,而“港版國安法”不屬於這個範疇。

李柱銘: “現在他們試圖為我們制定的法律是國家安全法。它涉及國防嗎?涉及外交事務嗎?可能是國防,以及其它不屬於特區自治範疇的事物。但如果假定是國防或外交事務,他們必須要看一下中國自己的國家安全法律。我認為有這樣一個適用於全國的法律。那個法律,至少你可以主張說,因為那是涉及國家安全的全國性法律,可以被列入(附件三)。但是他們沒有這麼做。他們說,他們將為香港制訂只適用於香港的國家安全法,所以是不適用於廣東或上海的。這就不符合條款所說的全國性法律。但是他們知道,如果他們將中國的國家安全法施於香港,對香港可能會更糟,法律會更嚴苛。不過他們至少可以爭辯說,這符合《基本法》第18條第3段的規定。但是現在這個新的法律,他們不能這麼說。他們沒有權力為我們制定這樣的法律。所以他們所做的是違憲的。”

北京自2002年以來就要求港府就國家安全問題立法,也就是根據《基本法》第23條而訂立有關國家安全的立法,但相關立法在2003年的大規模抗議之後一直擱置。自去年香港數百萬人的“反送中”民主示威之後,北京似乎已無耐心,決定立法加諸於香港,以堵住他們所稱的“國家安全風險”。

《基本法》第23條規定,港府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但反對者認為,23條立法將嚴重威脅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李柱銘表示,他不反對23條立法,但是港人基本自由不能因此受損。

李柱銘: “我們的底線是,我們有義務落實第23條中的那些法律,但是必須不能損害或侵犯任何現有的自由。因為我們現有的一切自由應當是受到《基本法》完好保存的。生活方式應當不變,所有現有法律應當繼續,對吧。所有那些保護宗教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的法律一定不能被削弱,不能被削減。… 如果任何人叛國,他們當然應當受到審判。沒有國家會容許叛國行為而不起訴叛國之人的。這是合理的。但是在政治中,你如何去定義那些罪行:叛國罪、煽動叛亂罪、顛覆罪等等。你必須審慎定義。”

曾是《基本法》起草委員的李柱銘說,從1988年4月《基本法》的第一次草案到最終成法,第23條的內容幾經變化,而89六四是一個分水嶺。

李柱銘: “在第一稿中,那是第22條,不是第23條。條款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應依法禁止任何意在破壞民族團結或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為。非常簡短,但很不確切。我問他們,破壞民族團結是什麼意思?你需要更明確。他們對我說,我們不喜歡香港獨立等等,我們不喜歡叛國。於是我說,那要明確。然後後面一部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那可以抱怨嗎?可以說中央政府做錯了嗎?顛覆是什麼意思?那時期這就像是反革命罪名,任何都可以囊括。所以我說,這些不夠好。那個版本中,還沒有'自行'這個詞,只是說香港特區應依法禁止這些事。之後經過一些諮詢,他們在一些事項上採納了我的建議。第二版的草案,這時候是第23條了。這個版本也很簡短,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這裡面增加了'自行',不再是模糊的概念了,非常明確:叛國;分裂國家,就是把國家分裂或可能搞獨立等;煽動叛亂,這是古老的普通法概念;或者竊取國家機密。這個版本是可接受的,因為是我提議的。然後4個月之後,發生了天安門大屠殺,他們整個想法也變了,他們想更嚴控香港。所以最後的版本,也就是現在這個版本,內容更長。第一部分仍然和第二版差不多,寫道: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的行為,這和之前一樣,但他們加上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這是我之前抱怨過的,太籠統了,但是他們放回去了,然後是竊取國家機密。這一部分,除了顛覆之外,都和第二版一樣。但之後他們還加上了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這些是89六四之後加上去的。”

李柱銘說,23條的第二部分在1997年就已經立法了,之後的23條立法其實是對第一部分的立法,而北京現在繞過香港立法機構制定“港版國安法”,是以“國家安全”的名義,要求第23條規定以外的東西,這既違反《基本法》,又違背中國所做的“一國兩制”、港人高度自治的承諾。他認為,面對如此局面,國際社會有道德義務為港人發聲。

李柱銘: “因為《中英聯合聲明》首次宣布之後,中國和英國政府遊說國際社會以便贏得國際支持,包括美國政府,要求他們公開支持聯合聲明,這個聲明只有中英兩國簽署,但是他們請求國際支持,並獲得了國際支持。尤其是美國,他們甚至立法給予香港獨立地位和優惠待遇。因此我認為,當事情變得極度不公不義之時,國家社會應有道德義務為我們發聲,因為他們當初支持了鄧小平的'一國兩制'。所以他們現在有權對中國政府說,你們在做什麼?這不是你曾經對我們的承 諾。你讓我們支持那個承諾,現在為什麼違背承諾?”

李柱銘表示,他自己也將繼續和平抗爭,不會放棄。

李柱銘: “我不會讓他們就這樣違約了之。他們希望我們走,想要我們有這樣的想法:我放棄了,香港沒有未來了,我要離開香港。不行。我不會讓他們得逞。我會待在這裡,讓他們遵守契約,遵守國際協議。為什麼香港人應該放棄?(北京)他們才應該放棄這個立法的新想法。那是錯誤的想法。是背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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