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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違法也不能減刑 因國安法服刑的香港大學生上訴被駁回


承認違反國安法也不構成減刑條件 香港大學生減刑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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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違反國安法也不構成減刑條件 香港大學生減刑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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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因被控煽動分裂罪而認罪,去年已被判入獄。香港終審法院週二(8月22日)的裁決讓他未能成功減輕他的五年刑期。這一判決預計將為其他根據港版《國家安全法》所提起的案件設下量刑門坎。

呂世瑜2022年4月承認犯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並承認他管理的通訊軟件“電報”(Telegram)上的“抗共港獨台”頻道發表港獨言論,內容煽動暴力及分裂國家。

去年香港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在判決呂世瑜案時,考慮到他的認罪供述,原判他監禁3年8個月,但在檢方認為呂世瑜犯下的罪行“情節嚴重”、按例須判囚5至10年後,法官隨即改判他監禁5年。

在呂世瑜上訴後,法官週二一致駁回呂世瑜的上訴,裁定他需繼續服刑。

判詞指出,《國安法》第21條依據案件情節的嚴重性制定一套兩級的量刑框架,訂明“情節嚴重”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強制性的規定;如《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則按《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

法官在書面判決中表示,對於上訴人呂世瑜主張《國安法》第21條只標示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判處監禁刑罰的量刑起點幅度,終審法院認為站不住腳,因為依據原文版本和英文翻譯本,有關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在指定幅度內不同的適用刑罰。

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3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以上三種情形犯罪行為人能減輕處罰。

香港終審法院表示,不能接納有關主張,強調第33條不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例如在案中上訴人適時認罪。

呂世瑜並不是知名的民主活動人士。他是根據范圍寬泛的港版《國家安全法》被判入獄的第四人。 2020年9月首次被捕時,他正在學習工程專業。

2020年,47名香港民主派人士涉嫌組織及參與立法會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其中31人認罪,這些活動人士中包括前學生領袖黃之鋒。觀察人士預計週二的判決將為其他案件提供指引。

(此文參考了美聯社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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