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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審訊遠超原定審期 大律師指案件管理或有不足情況欠佳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國安案5月7日踏入第71日審訊,下午控方證人前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首日出庭作供,警方加派警員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巡邏。(美國之音照片)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國安案5月7日踏入第71日審訊,下午控方證人前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首日出庭作供,警方加派警員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外巡邏。(美國之音照片)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星期二踏入第71日審訊,第5名從犯證人陳梓華早上完成作供,控方下午開始傳召第6名證人、前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出庭作供。本案預計審訊80日,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出庭作供,但是經過71日審訊後,只是完成5名從犯證人作供,估計將會大幅超出原定審期。有大律師分析,反映案件管理有所不足,加上陳梓華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錄影會面時沒有向警方講真話,控辯雙方需要更多時間覆問,情況不理想。

黎智英案審訊遠超原定審期 大律師指案件管理或有不足情況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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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76歲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停運接近3年的《蘋果日報》3間公司,被控《港版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名,星期二(5月7日)在暫代高等法院的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71日審訊,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不設陪審團。

陳梓華承認沒向警方講真話

第5名從犯證人、法律助理陳梓華上星期五(5月3日)接受辯方代表、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盤問。辯方表示,陳梓華連日來在法庭上作出的多項證供,在過去與警方會面時的書面供詞以及錄影會面都未有提及。

陳梓華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錄影會面時沒有向警方講真話,辯方引述 2020 年 10 月,陳梓華首次被警方拘捕後的供詞謄本,當中陳梓華表示,”純粹係我好討厭有啲(些)人利用謊言去為佢自己謀取利益”。辯方質疑,陳梓華正正就是如此,捏造一系列供詞,以令他自己在刑期上獲益?

陳梓華不同意,並表示”正正就係因為他討厭”,所以才想將事實講出來。

辯方上星期五完成4日盤問後,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覆問陳梓華,為何當時會提出虛假供詞?陳梓華解釋,當時他還有一個僥倖心態,以為可以撇清與時任黎智英私人助理 Mark Simon、黎智英以及”攬炒團隊”的劉祖廸、李宇軒的關係。

辯方關注控方覆問的範圍,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列表,押後至星期一(5月6日)控方繼續覆問,至星期二上午陳梓華才完成第13日出庭作供。

大律師指法庭會審慎考慮證供可信性

香港執業大律師蕭志文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陳梓華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錄影會面時沒有向警方講真話,相信法庭會特別審慎去考慮這位證人的作供。

蕭志文說:“現在的情況他(陳梓華)講明是某個時段是”講大話”(說謊)的話,其實法庭就應該特別審慎考慮這個證人甚麼原因,以及會不會現在(出庭作供)這個才是”講大話”﹖他的說法不是不清楚、不是記憶有問題,不是說記(憶)一些事情等等的情況,而是說根本他是”講大話”,其實很明顯就是說真的某一些原因會”講大話”吧,他當時(上庭)給了一個理由為何”講大話”,但是那個情況就是你以前可以因為某些理由”講大話”,你今日亦可以因為有其他理由”講大話”,所以法庭其實是要考慮這個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的時候,其實就要考慮這個人究竟會不會在這個階段又會”講大話”呢?”

蕭志文又表示,就算法庭可能會接納陳梓華的證供,他估計給予的比重不會太高。

蕭志文說:“所以一般而言,法庭就算聽了、接納他(陳梓華)的證供都好,究竟會給予多少比重是另一回事來的,法庭就不會因為這樣(曾經說謊)就不會接納他的說法的,除非程序上有問題,但是他上庭講了一些話,法官會考慮多重呢﹖是不是說真話就是另一個問題了。”

錄影作供不實未必直接有法律後果

蕭志文分析,如果證人在宣誓下作假口供,亦即是發假誓的情況才會被刑事檢控,如果在警方會面錄口供時沒有講真話,一般而言都不會有直接的法律後果,以陳梓華的情況為例,他當時已經被警方拘捕,加上已經認罪,目前的情況對他本身的控罪未必有太大影響。

蕭志文說:“這個對他(陳梓華)本身,他的控罪未必有特別大影響的,尤其是他相關的控罪可能他已經認了罪,所以其實對他那部份就沒甚麼大影響的,但是因為那個控罪其實如果你(控方)再在這個(錄影作供)”講大話”(說謊),而再(控)告他,就變成他原本那個罪行有機會是”一罪兩控”,這樣變成又是程序上有問題的,但是考慮到這些作控如果不只是關乎他自己,而是關乎其他人的情況之下,即是他作為控方證人,這樣他的說法是否可信、可靠,法庭就應該審慎考慮了,我只可以覺得。”

蕭志文又表示,控方可能就算事前知悉陳梓華在庭上作供,與被捕後向警方錄影會面時的供詞前後不一,都必須讓陳梓華出庭作供。

蕭志文說:“這些(國安)案件、(控方)這麼長時間準備,一定不只一個看過、一定不只一個大律師看過(證人供詞)、一定是多於一個看過,甚至取得不同的法律意見、多於一個法律意見來看,所以我覺得不可能會漏(看)的、即是不可能這些那麼明顯的東西(供詞前後不一),相信情況就是說他(控方)看完之後,就算知道有這個情況出現,即是明知道他(陳梓華)曾經”講過大話”都好,它都需要這個證人講的話,當然它為甚麼這樣考慮我不知(道),即是一般而言這些情況會令到這個人的證供的可信性會大大削弱的,好明顯大家都知道我以前”講大話”,為甚麼法庭會信你今日會講真話﹖即是很明顯那個說服力會低很多的,會不會控方是很desperate、很沒辦法地必須要用這個(證人),又或者它深信或者估計,法庭無論怎樣都會接納他的證供,即是我不敢揣測這個問題,但是其實我就不會覺得控方是不知(道)這件事情。”

案件將遠超原定80日審期

本案是香港首宗被控”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黎智英由被控告到還柙,擾攘3年後,去年12月18日才正式開審,預計審期80日,控方將會傳召15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多名前《蘋果日報》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等 5 名”從犯證人”,以及專家證人、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貴國等。

由開審至今接近5個月、超過140日,當中經歷聖誕節、農曆新年、復活節等公眾長假期,開庭審訊71日,只是完成5名從犯證人出庭作供,前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星期二下午開始出庭作供,還有9名控方證人還未出庭,估計將會大幅超出原定的80日審期。

蕭志文分析,本案以英文審訊,目前出庭作供的6名證人都選擇以廣東話作供,法庭需要即時傳譯,因此盤問證人需要更長時間,加上其中一名從犯證人陳梓華承認,錄影會面時沒有向警方講真話,控辯雙方需要更多時間覆問。而大幅超出原定審期,也反映案件管理有所不足,他認為情況不理想,對被告也會造成更大壓力。

蕭志文說:“控方其實要在開案之前,就要對法庭有一些合理的估計,當然如果估錯(審期)或者估不到有些新的情況,例如好像這樣新的情況,需要控方提供一些新的資料,中間需要押後、需要更加多的時間處理一個證人,這件事情沒有辦法的,我們不可以因為說要趕時間,所以就給壓力任何一方要盡快搞定,我們又不會到這個地步的,但是我只可以說可能在案件管理,或者在案件發生處理當中的時候,有些新的東西需要處理,這樣沒辦法不處理的,所以去到一個需要”加時”的情況,沒辦法避免的,只可以說原本案件處理可能有些不足的地方,或者可能我不知(道)會不會有一個說法,就是說會臨時加了一些新的東西,控方需要重新考慮,或者辯方需要重新考慮、審視一些新的證據,所以令到案件(審訊)變得冗長了,是不理想的了,但是反過來一般而言,就會令到那個被告就會有一些壓力的。”

學者質疑控方透過冗長審訊改寫歷史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大幅超出原定審訊日期,去年開審的民主派初選47人案也是這樣,他質疑黎智英國安案,控方可能透過冗長的審訊改寫歷史。

鍾劍華說:“就是希望改寫香港歷史,即是透過譬如《蘋果日報》案、黎智英(國安)案,透過幾位做了”污點證人”的、特別其中一兩位的講法,就希望塑造到黎智英就是早有預謀,是他跟美國勾結這樣的形象,這種手段其實在過去其他案件都有出現的,我都覺得政府是要爭取、即是不惜要在法庭裡面,不停反覆地推一些這樣的論調出來,以拖延時間,是希望在法庭的論述上面,為政府想要改造那種歷史提供一個所謂基礎,所以法庭的審訊過程在幾宗大案都不斷延長的一些主要原因。”

鍾劍華又表示,黎智英國安案控方從犯證人的作供是否完全可靠也受到質疑,除了陳梓華在辯方盤問下,承認錄影會面時沒有向警方講真話,對上一位從犯證人、12港人之一的李宇軒,他的證供也是較為薄弱,控方似乎是靠其他人士與李宇軒接觸的旁證,希望聯想到與黎智英有關。

鍾劍華說:“即是12(港)人案,之前那位在大陸已經坐完監(牢),跟著回來(香港)又坐監(牢)那位(李宇軒)、即是主要的污點證人,他在大陸固然見不到律師、亦都找不到自己的律師,回來香港亦都沒有、初期也不讓家人探(望)他,亦都見不到自己的律師,政府甚至找到一個不是這方面專長的律師給他,我覺得這些都是證明了一點,就是政府在一個意圖隔離一個所謂它們要做證人那個人的過程裡面,是改造他一些認知,以及改造他一些想法。”

47人案將於5月底裁決

47名香港民主派人士因參與2020年立法會初選,2021年2月28日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名不認罪被告去年2月 6日正式開審,是國安法實施接近4年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檢控,也是首宗被控串謀顛覆的案件,原定審期90日,但最終橫跨10個月、歷時118日審訊,至去年12月初完成結案陳詞。

據香港司法機構網頁星期二(5月7日)最新顯示,案件定於5月30日上午1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預計需時兩日至5月31日,由開審至裁決歷時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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